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周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9閱讀量:(1353)
貴州省水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黔水民初字第184號
原告陳某某,男,1956年生,漢族,初中文化,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qū)人,無業(yè),住鐘山區(qū)******。身份證號碼:***。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任靜云,貴州祥紫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520220051****14。
被告周某某,男,1977年生,漢族,小學文化,貴州省畢節(jié)市人,住貴州省畢節(jié)市******。身份證號碼:******。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周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林峰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楊龍、人民陪審員楊洪軍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靜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水城縣某某洗選廠位于水城縣濫壩鎮(zhèn)雙水村,是原告投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yè)。2012年5月30日,以原告為甲方、被告為乙方簽訂《水城縣某某洗選廠轉讓協議》。該協議約定:“甲方將水城縣某某洗選廠轉讓給乙方,轉讓金額為360萬元,付款方式為簽訂協議之日,乙方支付160萬元,7月底前付款100萬元,余款100萬元待雙方辦完法人變更手續(xù)后,8月底前付清,如逾期付余款乙方按余款月息5%利息計算承付給甲方”。協議簽訂后,原告已于2012年6月1日將水城縣某某洗選廠及全部證照移交給了被告,由被告自行生產經營。但被告只付了100萬元轉讓費給原告,還有260萬元轉讓費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剩余260萬元轉讓費和辦理洗煤廠的登記變更手續(xù),但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脫。為此,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轉讓費260萬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88.4萬元(從2012年9月1日暫計算至2014年1月31日);同時判令被告從2014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利息至260萬元轉讓費全部付清時止。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第一組:原告的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第二組:轉讓協議,證明原告將水城縣某某洗選廠以360萬元轉讓給被告的事實;第三組:水城縣某某洗選廠現有手續(xù)、機電設備、證照移交清冊、移交清單,證明水城縣某某洗選廠已移交給被告的事實;第四組:(2013)黔水民初字第1496號民事判決書,證明生效判決書已認定水城縣某某洗選廠是原告轉讓給被告的事實;第五組:通知,證明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在六盤水日報刊登公告催告被告辦理法定代表人及工商、稅務變更登記手續(xù)。
本院依法向被告周某某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后,被告周某某未對原告所訴事實及舉證提出異議,且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其行為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和抗辯的權利。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的分析與認定:第一組:原告的身份證;該組證據系國家有權機關依職權制作出具,來源合法,信息真實、完整,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依法予以認定。第二組:轉讓協議;第三組:水城縣某某洗選廠現有手續(xù)、機電設備、證照移交清冊、移交清單。轉讓協議、移交清冊、移交清單。上述二組證據分別系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周某某簽訂的某某洗選廠轉讓協議,以及雙方移交該廠證照、設備資料等手續(xù),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第四組:(2013)黔水民初字第1496號民事判決書。該組證據系本院依法作出的裁判文書,已生效。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證明了陳某某與周某某于2012年5月30日轉讓某某洗選廠的事實。第五組:通知。該證據系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在六盤水日報刊登通知催告周某某辦理法定代表人及工商、稅務變更登記手續(xù),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
通過對以上證據的分析與認定及庭審調查,本院查明的事實如下:2012年5月30日,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周某某簽訂《水城縣某某洗選廠轉讓協議》一份,協議約定甲方(原告陳某某)將位于水城縣濫壩鎮(zhèn)雙水村某某洗選廠轉讓給乙方(被告周某某),轉讓金額為360萬元。雙方還對付款方式、工商變更登記、證照和機械設備交接以及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了約定。協議簽訂后,雙方于2012年6月1日辦理了證照及設備移交手續(xù)。另外,經本院(2013)黔水民初字第1496號已生效法律文書查明及認定事實,某某洗選廠系陳某某個人獨資企業(yè),陳某某與周某某于2012年5月30日簽訂轉讓協議將某某洗選廠轉讓給了周某某,但某某洗選廠至今尚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2014年1月9日,原告以被告尚欠260萬元轉讓款未支付為由訴至本院。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是否尚欠原告轉讓款260萬元,原告的訴請應否支持。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周某某之間簽訂的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關于在合同簽訂后,被告是否支付原告轉讓款的問題,因陳某某在2014年1月9日向本院起訴書自認在合同簽訂后,周某某支付了100萬元。在原被告的企業(yè)轉讓關系中,雙方均應誠實守信。原告按約向被告移交某某洗選廠后,被告有義務按約向原告支付轉讓款。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已對煤炭買賣款項進行了結算,且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條,本院對原告主張被告周某某尚欠其購煤款160000元的事實予以確認。原告關于訴請被告返還所欠購煤款160000元的主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訴請占用資金利息(從2013年1月3日起至2014年3月3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6.4的四倍計算)47786.66元的主張,因雙方對該160000元欠款未約定還款期限,不能確定被告對此筆欠款存在逾期還款的違約行為,故對其資金占用利息不予支持。
對于原告訴請第三人某某洗選廠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主張,結合對各方證據的分析,原告對某某洗選廠屬于周某某所有已經明知,原告只是按照被告指定的地點和方式履行交付義務。第三人某某洗選廠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不是原告姚某某與被告周某某買賣合同的相對人,與原告之間無權利義務關系,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主張亦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周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姚某某支付欠款共計人民幣160000元。
二、駁回原告姚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17元,由被告周某某負擔(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將發(fā)生法律效力,原告姚某某可在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以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 判 長 林 峰
代理審判員 楊 龍
人民陪審員 楊洪軍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張永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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