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甲、張某甲、王某乙等13人與李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9閱讀量:(1095)
甘肅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敦民初字第698號
原告王某甲,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張某甲,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王某乙,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劉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張某乙,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董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趙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王某丙,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李某甲,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蔣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陳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訴訟代表人王某甲,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系原告之一。
委托代理人劉?,B,甘肅嘉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肅省敦煌市人。
被告王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肅省敦煌市人。
原告王某甲、張某甲、王某乙、某某、張某乙、李某某、董某某、趙某某、王某丙、徐某、李某甲、蔣某某、陳某某(以下簡稱原告王某甲等13人)訴被告李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敦煌市看守所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訴訟代表人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劉?,B、被告李某、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甲等13人訴稱,被告李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原告王某甲等13人借款人民幣138535元用于執(zhí)行敦煌市人民法院訴訟執(zhí)行款,被告王某為擔保人。借款時,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甲等13人出具借條一份,承諾借款將于2013年10月25日前償還。還款期限過后,被告并未履行還款義務,后原告多次催促索要,被告均以種種理由進行推脫,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為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原告王某甲等13人將被告李某、王某訴于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償還借款138535元,被告王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被告李某辯稱,被告對借款的事實無異議,亦想盡快償還,但被告現(xiàn)在被拘押于敦煌市看守所,行為受到約束,能想的辦法有限,對于還款是有心無力,被告承諾將會盡快與自己的弟弟聯(lián)系,當面告知被告欠款的事情,讓其想辦法向銀行貸款去償還原告王某甲等13人的欠款。
被告王某辯稱,被告給借款人李某借款擔保的事實無異議,但被告目前沒有能力償還借款,迄今被告還拖欠銀行的貸款沒有償還。
原告王某甲等13人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借條原件一份,證實原、被告間的借款事實,被告李某、王某對借條無異議,予以認可。
被告李某、王某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24日,被告李某為執(zhí)行敦煌市人民法院執(zhí)行款向原告王某甲等13人借款138535元,其中王某甲借款10000元、張某甲借款40000元、王某乙借款10000元、劉某某借款10000元、張某乙借款4535元、李某某借款4000元、董某某借款10000元、趙某某借款8000元、王某丙借款4000元、徐某借款10000元、李某甲借款10000元、蔣某某借款10000元、陳某某借款8000元,以上借款由被告王某提供擔保,并承諾于2013年10月25日前還清借款,還款到期后,被告李某并未按承諾履行還款義務,經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種種理由進行推脫,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償還借款138535元,被告王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借條等證據證實,經當庭質證并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王某甲等13人要求被告清償借款138535元的事實,有原告出具的借條為證,被告李某應負清償之責。被告王某作為借款的保證人在被告李某未能或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按照約定由其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其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故原告王某甲等13人要求被告李某償還借款,并由被告王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請求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九(一)款、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清償原告王某甲等13人借款138535元(其中王某甲借款10000元、張某甲借款40000元、王某乙借款10000元、劉某某借款10000元、張某乙借款4535元、李某某借款4000元、董某某借款10000元、趙某某借款8000元、王某丙借款4000元、徐某借款10000元、李某甲借款10000元、蔣某某借款10000元、陳某某借款8000元),被告王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71元,由被告李某、王某承擔,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胡占榮
代理審判員 王 軍
代理審判員 武 艾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楊風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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