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易某妨害公務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9閱讀量:(1698)
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西刑初字第80號
公訴機關(guān)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易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宜賓縣,漢族,小學文化。因涉嫌妨害公務于2013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在西寧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張某、侯浩,北京市漢卓(西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寧市城西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公刑訴(2014)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易某犯妨害公務罪,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寧市城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胡靜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易某及其辯護人張某、侯浩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己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3年12月8日15時30分,西寧市公安局城西分局五某派出所民警于某帶領輔警人員薛某等人將涉嫌違法擾亂公共秩序的被告人易某帶往城西區(qū)五某派出所途中,被告人易某擅自將行進中的警車車窗打開,欲采取極端行為,被公安民警于某及輔警人員薛某等人阻止時,被告人易某將民警于某、輔警人員薛某的臉部、頸部抓傷,并將薛某的手部咬傷。經(jīng)西寧市法醫(yī)學會司法鑒定所法醫(yī)鑒定意見:于某、薛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上述事實,被告人易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條,證明材料,證人肖某、李某、劉某、張某的證言,被害人于某、薛某的陳述及診療,傷情鑒定費用票據(jù),被害人于某、薛某的傷情照片,西寧市法醫(yī)學會司法鑒定所對于某、薛某損傷程度出具的鑒定文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易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構(gòu)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易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的從輕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易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8起至2014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喇 瑋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 郝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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