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申某某與孫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9閱讀量:(1587)
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酒肅巡初字第298號
原告申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甘肅省金塔縣人,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向海琳,酒泉航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甘肅省酒泉市人,無業(yè)。
原告申某某與被告孫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申某某、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海琳及被告孫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申某某訴稱,雙方于2001年2月經(jīng)他人介紹相識談婚,同年3月27日自愿登記結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倉促成婚,加之婚后沒有住房,因租房雙方多次發(fā)生爭吵,被告多次實施家庭暴力,2005年10月原告失望至極,從家中搬出,另行租房居住至今,現(xiàn)分居已達9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孫某某辯稱,原告所述從2005年10月分居至今不實,我們分居是從2011年11月開始的,我們之間沒有矛盾,不同意離婚。
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01年2月經(jīng)他人介紹相識談婚,同年3月27日自愿登記結婚,20**年*月**日婚生一名男孩孫某。2012年10月,原告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2013年7月,原告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因被告孫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正在醫(yī)治中,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F(xiàn)原告第三次起訴,要求離婚。雙方無共同財產(chǎn),無共同債務。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陳述,(2013)酒肅巡初字第362號民事判決書、庭審筆錄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談婚時間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雙方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后分居,雖經(jīng)法院兩次判決不準離婚,但雙方關系并未改善,未共同生活,原告第三次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現(xiàn)原、被告雙方分居多年,已無和好可能,應予離婚。原、被告分居期間孩子主要與被告共同生活,婚生子孫某由被告撫養(yǎng)為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申某某與被告孫某某離婚。
二、婚生子孫某(生于20**年*月**日)由被告孫某某撫養(yǎng),原告申某某自2014年5月14日起,每月承擔小孩撫養(yǎng)費300.00元,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將當年的撫養(yǎng)費一次性付清,至18周歲止(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支付)。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春霞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華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趙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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