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趙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30閱讀量:(1435)
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平民初字第634號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梁燕青,山西真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穆佳俊,山西真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
原告王某訴被告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經(jīng)人介紹認識后,2013年5月29日依法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般,于20**年*月**日生育一子?;楹蟊桓娌凰紕谧?,家庭經(jīng)濟一直由原告負擔,且被告經(jīng)常對原告實行家庭暴力,為此,6月29日原告帶著剛滿月的孩子返居娘家,現(xiàn)夫妻感情己經(jīng)破裂,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的爭吵主要是由于家庭矛盾引發(fā),只要以后遇事多溝通,夫妻感情可以緩和,現(xiàn)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認識后,于2013年5月29日依法登記結婚,婚后雙方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常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以致夫妻感情產(chǎn)生間隙,原告遂訴至本院要求離婚。
訴訟期間,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原告堅持離婚,被告則表示雙方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庭審筆錄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趙某某雖經(jīng)人介紹認識后結婚,但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婚姻存續(xù)期間,雙方雖有一些爭吵,但只要二人遇事多溝通,互諒互讓,其婚姻關系仍可維系。為了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有利于家庭穩(wěn)定,視其婚姻狀況以不離為宜。故依據(jù)《中華人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某與被告趙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華明
代理審判員 李彥芳
人民陪審員 王 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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