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莫某豪與高某陽、樓某俊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30閱讀量:(1265)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麗蓮商初字第3248號
原告:莫某豪。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吳建波,浙江南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陽。
被告:樓某俊。
被告:鄭某燕。
原告莫某豪為與被告高某陽、樓某俊、鄭某燕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訴,訴請:1、被告高某陽、樓某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300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2、被告鄭海洋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擔保償還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莫某豪的委托代理人吳建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某陽、樓某俊、鄭某燕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被告高某陽、樓某俊系夫妻關系。2012年4月10日,被告高某陽出具借條向原告莫某豪借款人民幣3000000元,未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被告鄭某燕作為保證人在借條上簽字。借款后,被告至今未還借款。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某陽、樓某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歸還原告莫某豪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二、被告鄭某燕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被告高某陽、樓某俊、鄭某燕負擔;公告費300元,由原告莫某豪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策
人民陪審員 葉鳳花
人民陪審員 葉小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書 記員 許瀟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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