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3閱讀量:(1842)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鄂鄂城刑初字第00132號
公訴機關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無業(yè)。因犯搶劫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14日經(jīng)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區(qū)分局決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轉(zhuǎn)逮捕?,F(xiàn)羈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萬利,湖北思普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張鐘勻,湖北思普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鄂城檢刑訴(2014)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嚴鵬、助理檢察員董潔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辯護人萬利、張鐘勻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4年1月6日21時許,被告人陳某從他人處購得自制槍支一把并藏匿于其租住的鄂州市鄂城區(qū)某小區(qū)某室。同月13日22時許,陳某因在上述租住房吸食毒品被公安人員抓獲,并被搜查出上述藏匿槍支。經(jīng)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涉案仿制式手槍可使用一九六四式7.62毫米制式子彈,具有致傷力。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常住人口詳細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到案經(jīng)過;有證人胡某、龔某的證言;有鑒定意見及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寬處罰。辯護人關于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陳某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姜海清
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
書記員 呂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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