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黃某年訴被告黃某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4閱讀量:(1469)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876號
原告黃某年,男,19**年*月*日生,漢族,廣東省珠海市人,大專文化,個體戶,住湖南省郴州市。
委托代理人朱斌,湖南奮斗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華,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某區(qū)。
原告黃某年訴被告黃某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華經公告?zhèn)鲉緹o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年訴稱,2006年8月17日,被告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當日向原告出具借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均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1、被告償還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戶籍資料,擬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二、借條、銀行存款憑單,擬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實,借款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
被告黃某華未進行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
經本院組織當事人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如下:原告所舉證據一、二符合證據規(guī)則,本院予以認可。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和本院認證的情況,結合庭審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2006年8月17日,被告黃某華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黃某年借款50000元,并于當日向原告出具借條,其中注明:今借到黃某年現金50000元,黃某華,2006年8月17日。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被告均表示償還,但目前無力償還,至今分文未付,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為此雙方發(fā)生糾紛。
本院認為:本案屬民間借貸糾紛。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雖未約定還款日期,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黃某華償還原告黃某年借款本金50000元。此款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50元,財產保全費536元,合計1586元,由被告黃某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黎 建
人民陪審員 谷翠琳
人民陪審員 楊小寧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書 記 員 劉鎮(zhèn)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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