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邢某某與王某某離婚糾紛民事一審判決
發(fā)表于:2017-01-04閱讀量:(1829)
內蒙古自治區(qū)科爾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內2221民初1293號
原告: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內蒙古自治區(qū)科右前旗。委托代理人:尉遲加信,內蒙古矩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內蒙古自治區(qū)科右前旗。委托代理人:趙巍巍,內蒙古圣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邢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審判員包青山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張純東、人民陪審員馮樹光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尉遲加信、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巍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邢某某訴稱,一、要求與被告離婚;二、婚生女孩王甲(20**年**月**日出生)由原告撫養(yǎng),并給付撫養(yǎng)費;三、位于巴拉格歹鄉(xiāng)本街的門市房100平,興安的三間房屋,烏蘭浩特市瑞居小區(qū)90平樓房,一輛奇瑞汽車,存款50多萬等財產依法分割。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系自由戀愛,于2004年12月27日在烏蘭浩特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名女孩王甲(20**年**月**日出生)?;楹蠓蚱薷星橐话?,現(xiàn)因性格不和,經(jīng)常吵架,酗酒,現(xiàn)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王某某辯稱,同意與原告離婚,但請求孩子撫養(yǎng)權給被告,財產分割方面請求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給原告少分,要求原告按法律規(guī)定給付孩子撫養(yǎng)費。
根據(jù)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歸納本案爭議焦點如下:
1、原、被告雙方有哪些財產及債權;2、孩子由誰撫養(yǎng)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有利;3、被告主張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的法律依據(jù)。
原告邢某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jù):
結婚證明一份,用以證明雙方登記結婚的事實;
申請法院調取在被告王某某處的銀行存款:
3、陳述:位于巴拉格歹本街門市房100平米,現(xiàn)價達35萬元,位于興安村三間土房及院落現(xiàn)價10萬元,位于烏蘭浩市瑞居小區(qū)樓房90平米,現(xiàn)價3500元每平米(當時是2580元每平米),總價315000元、包括地下室27平米,當時購買是1200元每平米,現(xiàn)在還按1200元每平米。奇瑞汽車一臺,當時是30000元,是兩年前買的、冰箱一臺、洗衣機一臺、筆記本電腦一臺,臺式電腦兩臺,復印機一臺,自動繳費機一臺,大衣柜一個,手機現(xiàn)存貨現(xiàn)價10萬元,掛燙機一臺,微波爐一臺,綜合性電壓力鍋一臺,電飯煲,電炒鍋,電砂鍋各一臺。還有存款農業(yè)銀行54萬,郵政儲蓄5萬元,農村信用社我的卡存款將近3萬多被告已經(jīng)取走,紀念幣大概3000到5000元,出租樓房押金1000元,還有3、4、5月份代辦費用(代辦手機及繳費、手機終端業(yè)務),3月份有2萬多,4、5月份由被告提供。債權:欠條都在家中,具體數(shù)額不知道。
經(jīng)被告質證,對證據(jù)1無異議,本庭予以確認;對證據(jù)2,被告在庭審中承認共同理財存款541000元,本庭予以確認;對原告陳述的位于巴拉格歹本街的門市房(后面接有倉房)認可,但價值不認可,認可原來起訴書財產明細中價值20萬;位于烏蘭浩特市瑞居小區(qū)2號樓90平米,現(xiàn)在是學區(qū)房,購買時的價格原告說的對,但現(xiàn)在認可價值40萬元,位于巴拉格歹鄉(xiāng)興安村的三間平房60平方米,占地面積400平米,價值5萬元,房子馬上塌了;地下室27平米沒有異議,奇瑞汽車是2013年10月份買的時候3萬元,現(xiàn)在值8000到9000元;電砂鍋沒有,其他的都對,手機存貨不認可,認為有價值近4萬元到5萬元,本庭對被告的質證意見予以采信。當庭經(jīng)過對原、被告雙方詢問,對位于巴拉格歹本街的100平方米門市房定價35萬元同意給原告,對位于興安村三間平房60平米,占地面積400平米定價10萬元同意給原告,原告均同意。對奇瑞汽車價格雙方認可9000元;對位于烏蘭浩特市瑞居小區(qū)2號樓90平米(現(xiàn)在是學區(qū)房),購買時的價2580元每平方米,原告認可價值35萬元,被告認可價值40萬元(包括27平方米地下室)。
被告王某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jù):
1、申請調取原告邢某某銀行存款及原告在烏蘭浩特住賓館的情況和對孩子的詢問筆錄;
2、原告與被告打架之后雙方的談話錄音光盤、照片、微信聊天記錄復印件,用來證明原告有實施家庭暴力及原告違背夫妻忠誠的義務,作為無過錯方的被告就有權利多分財產。
經(jīng)原告質證,對證據(jù)1認為,未成年孩子的陳述不予采信,且不存在被告王某某所說的事;對證據(jù)2認為被告無證據(jù)證明原告有婚姻法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的規(guī)定情形,被告無權利多分得財產。被告提供的只有孩子的口供但沒有其他證據(jù)相互佐證,故原告的質證理由成立。
關于原、被告共同財產,銀行存款,債權以及存有的手機等物品,雙方認可之外的均無法提供證據(jù)證明各自的主張,本庭不予確認。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邢某某與被告王某某自由戀愛,于2004年12月27日在烏蘭浩特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婚生一名女孩王甲(20**年**月**日出生)?;楹蠓蚱薷星橐话悖F(xiàn)因性格不和,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糾紛,現(xiàn)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撫養(yǎng)孩子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另查明,有一份2011年9月24日給女兒交的保險,每年2820.5元,一直可以交到18周歲到20周歲都可以,現(xiàn)在已經(jīng)交到2015年9月份,交了五年了,現(xiàn)在受益人是原告,但是孩子歸誰撫養(yǎng),保險單就歸誰,受益人是孩子。
關于被告提供的原告的6298卡的事,原告拿身份證隨法院工作人員去調取,看是否能調取過去的流水賬;原告提出的被告郵政和信用社存款的流水賬,被告提供。原、被告雙方均同意在判決書一并認定。經(jīng)過調取結果為:原告邢蓮鳳的尾號為6298卡和尾號為2097卡自2013年至現(xiàn)在無交易記錄。被告王建平信用社存款的流水賬在庭審中已經(jīng)提交,郵政儲蓄銀行活期存折內有54228.11元。
尾號為2097的內蒙古農信卡的錢是被告取出來的,取出2萬元,原來有20198元,現(xiàn)有198元。尾號未6660的內蒙古農村信用社金牛卡存款原來有7800.12元,現(xiàn)在有0.12元,4月4號被告取出7800元,合計27800元。紀念幣大概3000到5000元。
原、被告共同認可的債權有國傳鑫欠30000元,手機押金12500元,興安村委會安裝監(jiān)控費4000元。
被告不同意孩子給原告撫養(yǎng),認為原告沒盡到夫妻忠誠的義務,且孩子同意隨被告一起生活。
現(xiàn)確定原、被告共同財產如下:銀行存款574228.11元(農業(yè)銀行理財52萬+郵政儲蓄銀行活期存折內有54228.11元)。冰箱一臺、洗衣機一臺、筆記本電腦一臺,臺式電腦兩臺,復印機一臺,大衣柜一個,現(xiàn)存部分手機貨現(xiàn)價,掛燙機一臺,微波爐一臺,綜合性電壓力鍋一臺,電飯煲,電炒鍋,電砂鍋各一臺,位于巴拉格歹本街的100平方米門市房,興安村三間平房60平方米,占地面積400平米,一輛奇瑞汽車,部分手機存貨。紀念幣4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邢某某與被告王某某自由戀愛,婚后沒有好好珍惜夫妻感情,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糾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離婚態(tài)度堅決,被告同意離婚,調解和好未果。對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原、被告均要求撫養(yǎng),但孩子已過十周歲,經(jīng)征求其本人意見,本人愿意隨被告王某某生活,故由被告王某某撫養(yǎng)為宜。原告邢某某承擔子女撫養(yǎng)費是應盡的義務,結合當?shù)剞r村經(jīng)濟狀況及個人收入,每月500元為宜。原、被告結婚至今積累的共同財產及債權應依法分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邢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婚生女孩王甲隨被告王某某生活,原告邢某某給付子女撫養(yǎng)費每月500元,從2016年6月1日開始至子女18周歲止,每年的撫養(yǎng)費在每年12月1日一次性給付;
共同財產分割:1、家庭用具中的掛燙機一臺,微波爐一臺,筆記本電腦一臺,電飯煲一臺歸原告邢某某,其余財產歸被告王某某。2、銀行存款574228.11元,原告邢某某分的一半即287114元,被告王某某分的一半即287114元。3、位于巴拉格歹本街門市房100平方米和位于巴拉格歹鄉(xiāng)興安村的三間土房及院落歸原告邢某某;位于烏蘭浩市瑞居小區(qū)樓房90平方米,包括地下室27平方米和一輛奇瑞汽車歸被告王某某。4、現(xiàn)有的手機存貨各分的一半。5、紀念幣4000元,各分的一半。
四、共同債權:國傳鑫欠30000元,手機押金12500元,興安村委會欠安裝監(jiān)控費4000元,合計46500元,各分得一半。
五、有一份2011年9月24日給女兒交的保險,每年2820.5元,一直可以交到18周歲到20周歲都可以,現(xiàn)在已經(jīng)交到2015年9月份,已交五年,歸被告王某某管理;
六、個人衣物歸個人。
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原告邢某某負擔2500元,被告王某某負擔2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包青山
審判員 李寶德
審判員 張純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趙守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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