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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威文經民一初字第593號
原告高某,城鎮(zhèn)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光輝,山東威海衛(wèi)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威海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經濟開發(fā)區(qū)某某路**號。
法定代表人吳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許某某,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王某,該公司總經理助理。
高某與威海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審判員孫靈俊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之委托代理人王光輝,被告某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許某某、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某訴稱,2011年11月2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fā)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區(qū)某某居民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房屋一套,總價款345141元。合同約定被告應于2013年7月30日前將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卻至今未能將符合約定的房屋交付給原告。故被告應依法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現(xiàn)原告訴來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30372元。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已經按期通知原告交房并且進行了電話通知,但原告未實際接收房屋。
經審理查明,2011年11月29日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編號為:20111129BBE7C916****),約定由原告高某購買被告某某公司開發(fā)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區(qū)某某居民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房屋一套,原告已按約定付清購房款345141元。同時該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被告某某公司應于2013年7月30日前將經質監(jiān)部門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如被告逾期交付房屋,原告要求合同繼續(xù)履行的,自2013年7月30日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原告主張的違約金30372元,系以已付款345141元為本金按每日萬分之一,自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計算得來的。
庭審中,被告辯稱訴爭房屋已經質監(jiān)部門驗收合格,并申請本院依職權進行調取,經本院依法調查未查得訴爭房屋經質監(jiān)驗收合格相關證據(jù)。本院給予被告七日寬限舉證期限,被告在期限內提交主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及驗收記錄各一份,上述兩證據(jù)均為勘察、施工、監(jiān)理、建設等單位共同達成。
被告辯稱其于2013年9月及11月底12月初期間,對原告進行了電話通知接收房屋,原告自稱其人在外地不著急接收,系原告不接收房屋造成至今未交付。對此提交其工作人員谷某與張某之間通過其公司OA辦公系統(tǒng)進行信息傳輸?shù)慕貓D三份以證實,并申請證人谷某到庭作證。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商品房買賣合同、截圖、證人證言、房屋預告登記證、主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及驗收記錄等證據(jù)在案為憑。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原告購買被告開發(fā)的訴爭房屋一套,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于2013年7月30日前將經質監(jiān)部門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經查明訴爭房屋尚未取得質監(jiān)部門驗收合格的相關材料,被告提交的主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及驗收記錄系勘察、施工、監(jiān)理、建設等單位共同達成,并非質監(jiān)部門驗收合格材料,故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對該上述兩份證據(jù)證明力,本院不予采納。被告辯稱2013年9月及2013年11月底12月初對原告進行了電話通知,但對此提交的截圖為其內部工作材料,申請到庭的證人為被告的工作人員,故上述證據(jù)均不足以證實被告通知原告接收房屋事實,退一步講,即使被告確已通知原告接收房屋,但因涉案房屋尚未達到交付條件,其通知亦為無效。故綜上,被告逾期交付訴爭房屋,應當承擔違約金支付義務。原告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30372元(345141元*0.01%*882天),理由充分、與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威海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某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3037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限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孫靈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杜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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