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劉某交通肇事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4閱讀量:(1682)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禹刑初字第189號
公訴機關禹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生于197*年,漢族。
辯護人楊敏,河南名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聰惠,河南名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禹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禹檢公訴刑訴(2015)1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永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楊敏、王聰惠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禹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
2014年12月21日17時20分許,被告人劉某駕駛豫K70***號重型自卸貨車,由西向東行駛至豫S325線禹州市萇莊鄉(xiāng)萇莊村路段,將行人慎某撞死,經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有:被告人供述、書證、、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劉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系自首,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表示認罪。
辯護人的意見:被告人系自首,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已賠償被害人親屬,取得諒解。
經審理查明:
2014年12月21日17時20分許,被告人劉某駕駛豫K70***號重型自卸貨車,由西向東行駛至豫S325線禹州市萇莊鄉(xiāng)萇莊村路段,將行人慎某撞死,經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向禹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家屬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人民幣30000元,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劉某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劉某供述、證人證言、書證、現場勘驗筆錄、禹州市公安局禹公刑技(交)法尸檢字2014第76號檢驗鑒定書等證據證實,并經庭審質證、認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取得諒解,可酌情處罰。故對辯護人所辯被告人系自首、初犯、偶犯,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取得諒解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合考慮本案被告人劉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適用緩刑對其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對被告人劉某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郝建鋒
審 判 員 劉慧敏
人民陪審員 崔曉婭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書 記 員 雷 鳴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