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李某訴被告呂某不當得利糾紛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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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寧民初字第573號
原告:李某,男,19**年*月*日生,蒙古族,現住遼寧省海城市。
委托代理人:高志富,吉林車宏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現住址不詳。
原告李某訴被告呂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志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呂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2009年6月13日,被告雇傭的司機楊波駕駛遼D7****號解放牌重型廂式貨車(車屬單位:新賓滿族自治縣某乙運輸公司)沿國道304線由北向南行駛至522公里加600米處轉彎時與相對方向原告駕駛的京JK****別克轎車相撞,后經交警現場勘查確定責任后,由被告車輛投保的某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9日賠付給原告人民幣55340元,但是該款項由被告呂某全部取走,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4年1月9日,原告與被告就還款事宜達成協(xié)議,雙方約定被告應于2014年4月1日前將欠款55340元全部還清,如不按時清償,按照全部金額的5%支付滯納金,但是在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屆滿后,被告并沒有依約償還欠款。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請求人民判令被告償還欠款55340元,并自2014年4月1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每日按欠款額度的5%支付滯納金,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呂某未出庭、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提供的還款協(xié)議記載:“呂某同志務必于2014年4月1日前還清這起交通事故的所有賠付金額:伍萬伍仟叁佰肆拾圓整(小寫:55340.00元)。如不按時還清,呂某每天將按全部賠付金額的5%支付給李某滯納金。”同時提供欠據條一枚,記載“今欠李某人民幣伍萬伍仟叁佰肆拾圓整(小寫:55340.00元),于2014年4月1日還清,如不按時還清每天將按總金額的5%支付給李某滯納金,欠款人呂某”。原告并提供原新賓滿族自治縣某乙運輸公司法人代表胡某一的證明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實其所訴事實。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并按約定給付滯納金。被告呂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未答辯。
以上事實,有原告的當庭陳述、還款協(xié)議、欠條、證明等在卷宗為憑,并經當庭質證、認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雖被告呂某未出庭,但原告提供的還款協(xié)議和欠條詳細記載了被告呂某所欠原告款項的事實,故應足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F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已過,被告理應償還欠款。原告請求自2014年4月1日起至還款之日起每日按欠款額度的5%支付滯納金,但未于規(guī)定的期限交納相關訴訟費用,原告的此項請求在本案中不予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呂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李某人民幣55340.00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84元,由被告呂某承擔。
如被告呂某遲延履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副本。上訴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羅洪山
審 判 員 王 爽
代理審判員 母欣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書 記 員 陳佳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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