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楊某與被告宮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5閱讀量:(1468)
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遼0703民初654號
原告楊某,男,19**年出生,漢族,公務(wù)員,住興城市興海南街
委托代理人楊磊,遼寧來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宮某,女,19**年出生,漢族,公務(wù)員,現(xiàn)住錦州市凌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曹明輝,遼寧名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楊某與被告宮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審判員才凌云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磊、被告宮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明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辦理結(jié)婚登記,婚生女楊某某于20**年出生。原、被告婚前感情較好,婚后因為生活瑣事經(jīng)常發(fā)生爭執(zhí)導致雙方感情徹底破裂,并且被告曾以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同意解除婚姻后,被告因?qū)灿械牟粍赢a(chǎn)分割意見不認可而撤訴。被告在興城市人民法院離婚訴訟的起訴狀中自認原、被告自2014年4月分居至今,已滿2年,根據(jù)婚姻法32條規(guī)定,分居滿2年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后應(yīng)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許離婚?;樯畻钅衬辰衲?周歲,一直和原告及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由原告撫養(yǎng)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離婚;2、依法分割不動產(chǎn)房屋(位于興城市某小區(qū));3、婚生女楊某某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撫養(yǎng)費;如果法院判決由被告撫養(yǎng)教育,原告要求每月兩次的探視權(quán);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被告不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是自由戀愛后結(jié)婚,婚后雙方感情較好。原、被告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糾紛之后被告來到錦州生活。因為我父母全在錦州居住,而且就有我一個子女,我父母身體不好,必須由我照顧,所以我來錦州呆了一段時間,想給彼此一個冷靜的時間,同時兼顧照顧老人,因此我與原告并非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原告系再婚,被告是初婚,婚后育有一女楊某某。被告因年輕氣盛、一時沖動曾向興城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為了考慮孩子及家庭,珍惜雙方的夫妻感情故提出了撤訴申請?;樯畻钅衬硰某錾缶陀晌覔狃B(yǎng),后來我去錦州后才由孩子爺爺奶奶照顧的。我和原告在興城的同一個單位上班,因為孩子在興城上幼兒園,我平時也經(jīng)常和孩子見面,所以我與原告感情沒有破裂,對這段感情非常珍視,請法院不準許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戀愛,相處兩年后于2008年登記結(jié)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被告于20**年育有一女楊某某。
另查明,2014年被告宮某向興城市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興城市人民法院以本案被告宮某申請撤訴為由,于2015年送達準許撤訴的民事裁定書。原告楊某于2015年向興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本次離婚訴訟,被告宮某以興城市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quán)為由提出管轄異議,2016年興城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被告宮某對本案管轄權(quán)提出的異議后,被告上訴至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狀中陳述“上訴人宮某與被上訴人于2014年4月起分居至今”。2016年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遼14民轄終14號民事裁定書將此案移送至遼寧省凌河區(qū)人民法院。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結(jié)婚證、(2015)興民初字第02833號民事卷宗、起訴狀、上訴狀、違法生育處理通知單等及當事人陳述在案為憑,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及本院審查,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且共同生活多年,婚后育有子女,有較好的感情基礎(chǔ)。關(guān)于原告提出被告自認分居已滿二年應(yīng)確認夫妻感情已破裂一節(jié),雖被告在上訴狀中自認雙方自2014年4月開始分居,但被告于2014年向興城市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之后于2015年底提出撤訴申請的事實存在。原告楊某雖提出被告宮某申請撤訴原因系對夫妻共有的不動產(chǎn)分割意見不認可,但未向本院提交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故被告宮某申請撤訴應(yīng)視為其主動修復夫妻感情,原、被告夫妻感情未達到確已破裂之程度,故對原告提出的此項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楊某與被告宮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146元,由原告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才凌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吳 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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