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蘇某某與林某某、王某某等民事訴訟保全案件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7-01-05閱讀量:(1866)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廈民初字第176-1號
原告蘇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景川,福建南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廈門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告廈門某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
根據(jù)原告蘇某某的申請,本院依法作出(2015)廈民初字第176號民事裁定,查封、凍結、扣押被告林某某、王某某、廈門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廈門某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財產(chǎn),價值以10438750元為限的財產(chǎn)。2015年5月5日,原告蘇某某以擬與被告林某某、王某某、廈門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廈門某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財產(chǎn)保全申請,申請解除對被告林某某銀行賬戶、被告廈門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銀行賬戶以及被告廈門某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銀行賬戶的查封。
本院認為,原告蘇某某提出的解除財產(chǎn)保全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告林某某銀行賬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賬號:4340611930626***、4367421930001024***;開戶行: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賬號:6226172900230***;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賬號:6222084100000491***)、被告廈門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銀行賬戶(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賬號:4100023819200039***;開戶行: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83300120420001***;開戶行: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賬號:626691***)以及被告廈門某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銀行賬戶(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賬號4100022909200053***;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賬戶:411768808***)的查封。
審 判 長 尤冰寧
審 判 員 師 光
代理審判員 胡 欣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代書 記員 郭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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