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劉某臣與被告肖某義、葉某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6閱讀量:(1695)
黑龍江省訥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訥民初字第442號
原告劉某臣,男。
委托代理人單既才,黑龍江寶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肖某義,男。
被告葉某嬌,女。
原告劉某臣訴被告肖某義、葉某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案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高永騫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臣及其委托代理人單既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臣訴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1年11月份,二被告從原告處購買兩層樓房一棟,房屋價格為400,000.00元。在被告給付原告購房款100,000.00元后,原告將以葉某嬌名義辦理的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等交付給二被告,葉某嬌以自建方式將該房屋直接登記在自己的名下,房屋所有權證號為訥房權證二克淺鎮(zhèn)字第2013****號。2014年4月1日二被告對尚欠的購房款300,000.00元出具”欠據(jù)”一張,約定于2014年6月1日償還,如逾期不還,被告需將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交給原告,并返還房屋。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購房款人民幣300,000.00元及承擔訴訟費用。如二被告不能立即給付購房款,要求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由二被告返還房屋,同時協(xié)助原告將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在原告名下,并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肖某義、葉某嬌未到庭參加訴訟,未答辯,未提供證據(jù)。
原告劉某臣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證人陳強出庭作證。證實肖某義、葉某嬌確實欠劉某臣購房款,在劉某臣開的龍鳳緣飯店吧臺肖某義寫的欠條,葉某嬌在欠條上簽的字,當時陳強在場。
證據(jù)二、欠據(jù)1份。證明被告肖某義、葉某嬌欠原告劉某臣樓房款300,000.00元。
證據(jù)三、房屋所有權證號為訥房權證二克淺鎮(zhèn)字第2013****號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劉某臣所賣樓房已經(jīng)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對于原告劉某臣提供的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1年11月份,被告肖某義、葉某嬌從原告劉某臣處購買兩層樓房一棟,該房已交付并使用。葉某嬌以自建方式將該房屋直接登記在自己的名下,房屋所有權證號為訥房權證二克淺鎮(zhèn)字第2013****號。2014年4月1日二被告為原告劉某臣對尚欠的購房款300,000.00元出具”欠據(jù)”一張,約定于2014年6月1日償還,如違約,被告需將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交給原告,并返還房屋。
本院認為,被告肖某義、葉某嬌購買原告劉某臣房屋已經(jīng)交付使用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二被告應按約定支付尚欠的購房款。故原告劉某臣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返還該房屋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肖某義、葉某嬌給付原告劉某臣人民幣300,0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一次付清。
二、駁回原告劉某臣對被告肖某義、葉某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00元,減半收取2,900.00元;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2,070.00元,共計4,970.00元由被告肖某義、葉某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永騫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宋典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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