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林某川訴鄭某珍民間借貸糾紛一審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6閱讀量:(1592)
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揭榕法仙民初字第103號
原告:林某川,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邱聲群,廣東冠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某珍,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qū)。
原告林某川訴被告鄭某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林某川的委托代理人邱聲群、被告鄭某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10月20日,被告鄭某珍與廣東揭陽某甲銀行江南支行簽訂《保證擔保借款合同》(某甲商行保借字(1110)第*號),被告向廣東揭陽某甲銀行江南支行借款人民幣4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9月19日止,原告作為被告的保證人為被告的借款行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保證期限自借款之日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證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在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沒有按約定付還所借款項和利息。2014年9月17日,廣東揭陽某甲銀行江南支行在原告的賬號中了扣劃了被告所借400000元和利息50396.93元。現(xiàn)原告依法行使追償權。原告起訴請求:一、判決被告歸還原告已代被告付還的銀行貸款本金和利息合共人民幣450396.93元(其中:本金400000元,利息50396.93元)及逾期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二、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有:1.原告的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3.《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據(jù),證明被告向廣東揭陽某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借款人民幣40萬元的事實,以及原告方提供擔保的事實;4.廣東揭陽某甲銀行金融業(yè)務收入憑證2份,證明廣東揭陽某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從原告方的賬戶中扣劃本金400000元和利息50396.93元的事實;5.《廣東揭陽某甲銀行不良貸款利息減免協(xié)議書》,證實原告與廣東揭陽某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經(jīng)過協(xié)商,同意將利息193198.18元減免為50396.93元。
被稱答辯,承認原告所訴事實,但是由于本人投資失誤,現(xiàn)在資金周轉難,沒有能力及時將款付還原告。
被告只提供身份證,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0月20日,被告鄭某珍與廣東揭陽某甲銀行江南支行簽訂《保證擔保借款合同》(某甲商行保借字(1110)第*號),被告向廣東揭陽某甲銀行江南支行借款人民幣4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9月19日止,原告作為保證人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沒有依約付還本息。經(jīng)過協(xié)商,廣東揭陽某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同意除由原告還本金外,同時將利息193198.18元減免為50396.93元,由原告代償。2014年9月17日,廣東揭陽某甲銀行江南支行在原告的賬號扣劃了本金400000元和利息50396.93元。原告據(jù)此向本院起訴,依法行使對鄭某珍的追償權。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銀行金融業(yè)務收入憑證、銀行不良貸款利息減免協(xié)議書以及雙方庭審陳述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屬追償權糾紛。由于被保證人鄭某珍沒有依約履行還款義務,造成保證人林某川依約履行保證義務,代為鄭某珍清償借款本金400000元和利息50396.93元,合計450396.93元,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予認定。原告依法行使追償權,依法有據(jù),應予支持。依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鄭某珍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還原告林某川人民幣450396.93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030元,保全費2770元,合計人民幣6800元,由被告鄭某珍負擔。被告鄭某珍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向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費匯入甲銀行某某支行,帳號:4413210*****0334。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楊春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吳凱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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