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徐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09閱讀量:(1314)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qū)加格達奇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黑2701民初217號
原告張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寶友,系黑龍江眾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某,男。
原告張某訴被告徐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寶友、被告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訴稱: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原告為被告提供砂石3000余立方米,共計117000.00元,被告已支付65000.00元,剩余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躲避、不接原告電話。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砂石款52000.00元。
被告辯稱:該款項被告已經支付完畢,而且這筆款項也不是被告欠原告的,是原告朋友劉某欠原告的,被告是代劉某償還該款項,當時被告把117000.00元的一部分款項65000.00元交給原告,其他52000.00元交給了原告的合伙人郭某某,被告有收條為證,而且還有劉某作證。2014年5-6月份左右劉某說,張某欠劉某本人幫助張某推銷砂石的提成款5、6萬元,劉某把被告單位的車撞壞了,劉某想用張某欠劉某本人的提成款賠償給被告單位,被告單位當時是同意的,所以被告單位在張某那里拉了117600.00元的沙子,超出了張某欠劉某本人的提成款,張某欠了劉某多少錢被告也不清楚,被告給郭某某52,000.00元,那65000.00元已經給了張某,大概是給張某2次,一次是2014年12月份,一次是2015年1月份,合計65000.00元,給郭某某3次,到2015年1月24日止已經給付完畢,合計52,00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1、欠條1張,欲證明2015年1月13日被告給原告寫的欠條,欠款總額117000.00,已付65000.00元,還欠款52000.00元。
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被告對該份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真實性無異議。
被告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1、收條1張,欲證明劉某所欠砂石款117600.00元已全部付清,收款人郭某某;
2、證人證言(證人郭某某出庭),欲證明2015年1月份被告付款給張某和郭某某,合計117600.00元。
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證據1、2的質證意見為:不予認可。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原告為被告提供砂石。2015年1月13日,被告共計欠原告117000.00元砂石款,并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條以為結算憑證。該份欠條上記明,被告已支付原告65000.00元砂石款,還欠原告52000.00元砂石款。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為被告提供砂石,結算后被告給原告出具了欠條,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及時結清剩余砂石款520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已將剩余52000.00砂石款支付給了原告的合伙人郭某某,原告不認可,被告屬于清償對象錯誤,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采信。
綜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某某支付原告張某砂石款52000.00元。
案件受理費1100.00元(原告已預交),此款本院減半收取550.00元,由被告徐某某負擔,退回原告張某550.00元。
以上有履行內容的判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興安嶺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明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徐英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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