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某與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13閱讀量:(1133)
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伊民初字第632號
原告胡某某,女,漢族,無職業(yè),住所地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qū)。
委托代理人朱曉梅,黑龍江新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女,漢族,無職業(yè),住所地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qū)。
原告胡某某訴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管宏晶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曉梅、被告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經營的山特產店打工,由于被告經營山特產缺少資金,故于2013年5月份,在原告處借款35000元,并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原告為了陪孩子上學,于2014年到煙臺打工,近兩年原告幾次從煙臺回來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拒絕償還?,F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償還欠款35000元。
被告辯稱,我同意償還,但原告在我店中打工時拿的貨款應從中扣除。
原告在訴訟中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
證據一、借條1份。證明被告于2013年5月17日借原告35000元的事實。
被告質證意見,無異議,但5000元是利息。
本院經審查認證,該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在訴訟中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
證據一、光盤1份、照片4張。證明原告在我店中偷我錢。
原告質證意見,有異議,與本案無關,如果原告偷盜,被告應報案,構成刑事案件應承擔刑事責任,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本院經審查認證,該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證據二、欠條復印件2份(與原件核對無異議)。證明原告以我店的名義在別人那里拿貨。
原告質證意見,有異議,與本案無關,如果原告偷盜被告應報案,構成刑事案件應承擔刑事責任,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本院經審查認證,該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以上證據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2012年原告胡某某在被告劉某某經營的山特產店打工期間,被告劉某某因經營山特產缺少資金,于2013年5月17日,在原告處借款35000元,并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被告劉某某至今未還?,F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償還。
本院認為,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寫明了欠款數額,但至今未償還,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欠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辯稱應將原告在其店中打工時拿的錢和貨款扣除,但被告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答辯意見不予采納。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胡某某35000.00元。
案件受理費675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管宏晶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焦顯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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