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悠悠网,中文字幕人成乱码在线观看,中文字幕精品一区二区2021年,综合色天天鬼久久鬼色,国产无人区卡一卡二卡三乱码网站

劉某甲等六人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17閱讀量:(4089)

西藏自治區(qū)日喀則市桑珠孜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桑刑初字第53號

公訴機關西藏自治區(qū)日喀則市桑珠孜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甲(別名:小劉),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經商,陜西省西安市藍田縣人。

辯護人屈增輝,西藏法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乙(綽號:胡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大專文化,經商,陜西省西安市藍田縣人。

辯護人范建邦,西藏法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趙某丙(綽號:大龍),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小學文化,經商,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qū)人。

辯護人王燕,西藏法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ňb號:小刀),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經商,陜西省西安市藍田縣人。

辯護人賈永紅,西藏法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A(綽號:二龍),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經商,陜西省西安市藍田縣人。

辯護人吳興利,西藏法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B(綽號:胖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經商,陜西省西安市藍田縣人。

辯護人韋東光,西藏法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被告人劉某甲、趙某丙、劉某丁、劉A、劉B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日喀則市桑珠孜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經日喀則市桑珠孜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被日喀則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日喀則市看守所。

被告人劉某乙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3月4日被日喀則市桑珠孜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3月31日分別被日喀則市公安局、桑珠孜區(qū)檢察院采取取保候審。因被告人劉某乙患有多種疾病,于2015年10月15日本院再次對其作出取保候審決定。

西藏自治區(qū)日喀則市桑珠孜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日市桑區(qū)檢刑訴(2015)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趙某丙、劉某丁、劉A、劉B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5年12月16、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區(qū)日喀則市桑珠孜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查員次仁旺拉、趙育超、德吉卓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趙某丙、劉某丁、劉A、劉B及其辯護人屈增輝、范建邦、王燕、賈永紅、吳興利、韋東光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桑珠孜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14年10月以來,在被告人劉某甲的組織下,被告人趙某丙、劉B、劉某丁、劉A、劉某乙以盈利為目的,先后在本市桑珠孜區(qū)山東路18號交通安居3棟4號房屋、“時代煙酒超市”二樓、“紅谷春天”5單元301房、“西咸飯莊”二樓、“新起點理發(fā)店”等地開設賭場。提供賭具、組織招引參賭人以扯金花的方式,賭注從100元到1500元不等的形式進行聚眾賭博20余場,累計非法獲得10萬余元人民幣。為了保障開設賭場的犯罪活動順利進行,由被告人劉某乙負責抽取漁利,被告人趙某丙負責在賭場外放哨,而被告人劉某丁、劉B、劉A為參賭人員服務的同時攜帶匕首、伸縮警棍等工具維持賭場秩序。

公訴機關為證實指控的事實,當庭宣讀和出示了證人肖某某、萬某某、居某某某、劉某某、陶某某、吳某某、扎某某某、趙某某、張某某的證詞;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現場指認照片;搜查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辨認筆錄、照片;姚記撲克牌135套;作案工具及照片;涉案資金156095元人民幣;涉案物品照片;戶籍證明材料;抓捕經過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趙某丙、劉某丁、劉A、劉B以盈利為目的,提供賭場、賭具多次組織招引參賭人員進行賭博,從中牟取暴利,其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甲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鑒于被告人劉某甲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并無從重、加重情節(jié),望法庭對劉某甲在有期徒刑1年幅度內判處刑罰。

被告人劉某乙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提出異議,其辯稱我哥哥(劉某甲)愛打牌,父親讓我叫他回家,賭場我就去過三、四次,當時見錢掉在地上我只是整理錢而已,并沒有抽取漁利。其辯護人辯稱本案的被告人劉某丁供述劉某乙到過賭場3、4次,本案被告人劉B供述劉某乙到賭場抽過盅盅,沒有明確次數。公訴人舉出外圍證人(參賭人員)中,有肖某某等人供述劉某乙參與抽盅盅,但也有萬某某、陳某等人供述劉某乙沒有參與的證據。故對劉某乙是否參與犯罪的證據之間相互矛盾,因此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趙某丙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辯稱被告人趙某丙在涉嫌開設賭場一案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為從犯,當庭自愿認罪且具備坦白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好,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請法庭對被告人趙某丙在法律量刑范圍內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某丁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劉某丁在本案中系從犯,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并無從重、加重情節(jié),請合議庭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A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但對公訴機關指控其是在被告人劉某甲的組織和指使下參與開設賭場提出異議,其辯稱自己不知道賭場是劉某甲開設的,到賭場給參賭人員服務也不是劉某甲指使的,總共去過賭場三、四次都是劉C叫我去的,一般都是給參賭人員倒水然后他們給我紅錢。其辯護人辯稱,劉A參與開設賭場純屬偶然,主觀過錯小,并非主動積極地參與賭場的開設,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與影響較小。被告人劉A在開設賭場活動中僅參與三次,且屬于從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建議法庭對劉A判處緩刑。

被告人劉B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基本無異議。但其辯稱,自己只去過賭場三、四次,當晚被公安機關抓獲時身上搜出的三萬余元現金是在“稻草人”商店打工掙的工資。其辯護人辯稱,公訴機關對本案的定性準確,但量刑建議偏重。本案中被告人劉B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其在他人開設賭場的行為中始終處于端茶遞水、開門關門等邊緣化的角色,也從不參與賭博,是處于被支配的外圍人員。另外,被告人劉B并非無業(yè)人員,在其叔劉某戊(“稻草人”飾品店)那里打工,有工資,其并非每次都前往主犯設定的賭局提供勞務,僅是偶有為之(法庭查實的僅有四、五次而已),所以,其在本案中屬于最外圍的從犯,偶犯。望法庭能在較低量刑標準上確定基準刑,希望合議庭裁決判處緩刑為宜。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3月4日期間,被告人劉某甲組織被告人劉某乙、趙某丙、劉某丁、劉A、劉B等人五人先后在日喀則市桑珠孜區(qū)山東路18號交通安居3棟4號房屋、“時代煙酒超市”二樓、“紅谷春天”5單元301房、“西咸飯莊”二樓、“新起點理發(fā)店”等地開設賭場。為了保障開設賭場的犯罪活動順利進行,由被告人劉某甲安排被告人劉某乙在賭場內抽取漁利,被告人趙某丙負責在賭場外放風,被告人劉某丁、劉B、劉A為參賭人員倒水、買飯、取錢、換牌。開設賭場期間被告人劉某甲為參賭人員提供場地和賭具,并組織招引參賭人員以扯金花的方式,賭注從100至1500元不等的形式進行聚眾賭博,分別在以上五個場地多次開設賭場。開設賭場期間獲利數額,無法確定。

認定上述事實,有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肖某某的證詞證實,我是2015年1月7日晚上10點左右去的山東路小區(qū)的賭場,我當時只是在那邊看他們打牌,自己沒有參與賭博。賭場老板是小劉,場子開了大概有一個多月時間,我去過十幾次。場子內有五個人幫他做事,其中四個人在賭場內幫忙倒水、取錢、買飯、抽蠱蠱等,另外一個在外面放風。叫大龍(趙某丙)在外面放風,有一個叫胡子的在賭場里抽蠱蠱,偶爾也換牌。還有三個人在賭場里倒水、干雜事,他們三個具體叫什么我不知道,但能認出來。我去小劉開的賭場時虎子幾乎都在場,他在賭場抽蠱蠱,偶爾換牌,劉某甲手氣不好的時候虎子也幫他打幾把。我知道的虎子抽蠱蠱的地方有山東路交通老安居院、時代煙酒二樓、紅谷春天三樓、西咸飯莊二樓。紅谷春天里抽過三四次、西咸飯莊抽過一次、時代煙酒三四次、交通安居兩三次,每場的前幾把抽200元,換新?lián)淇顺?00元,抽到的錢裝在自己的口袋里,沒有專門的蠱蠱箱子;

2、證人萬某某的證詞證實,公安傳喚我是因為在教育賓館對面小區(qū)里打牌,底子是100元,蒙的話可以押100-500元。一局多時候贏三四千,前后一共有六七個參與賭博,有小劉、劉某己、“雞販”、李某庚、奧特曼、大白菜、還有一個新來的不認識。賭博的場所不固定,有教育賓館對面的小區(qū)、時代煙酒二樓、西咸飯莊二樓等場所。場所都是小劉提供的,一般開三個小時,玩家?guī)У腻X比較多的時候,開五六個小時。有的時候由小劉的兄弟代抽蠱蠱,有的時候是我們自己抽。每局從放進去的底子里扣100元,直到湊夠當晚開支;

3、證人居某某某的證詞證實,我是因為在賭場給參賭人員借錢,當天就被公安機關抓獲。賭場是小劉(劉某甲)開設的,賭場里有五個人在給他做事,其中三個人在賭場里幫忙倒水、取錢、買飯等雜事,另一個人在外面放哨,還有一個叫虎子的在賭場內偶爾參與賭博、偶爾抽盅盅。我知道的虎子抽過盅盅的賭場有山東路交通安居、山東路時代煙酒二樓、山東路紅谷春天三樓,具體抽了多少我不知道。每場的前幾把抽100至200元,每次換撲克抽200元,抽到的錢都裝到自己衣兜內,沒有專門的盅盅箱子;

4、證人劉某某的證詞證實,我是在小劉開設的賭場里賭博被公安機關抓的,平時玩的是金花,最多可以贏三萬元左右。每次打牌都是小劉打電話通知去哪里打,我們就過去玩。賭場里還有人放高利貸的,我從加某和肖某手里都借過錢。賭場里有三個負責跑腿的都是小劉安排的,具體名字不知道,但見了照片可以認出來;

5、證人陶某某的證詞證實,我是在小劉開設的賭場賭博被抓的,當天是小劉打電話叫我過去的,玩的是扯金花,賭注為最低的200元,最高的1600元。我在賭場的時候,是小劉的弟弟(虎子)在負責抽取漁利;

6、證人吳某某的證詞證實,當晚我被抓時賭博的場所是小劉開設的,賭場里都是小劉的弟弟負責換牌、倒水,一共有三個服務員及一個把風的。他們有人手上攜帶手臺,通常都會說誰來了開門、誰走了關門之類的話。賭場里的飲料和食物都是小劉提供的,他每把都要抽200元,到后面換牌的時候也要抽200元。每次賭博都是小劉給我打電話,有時候也是李某庚給我打電話,電話里都是叫我去打牌。阿丁、阿松是在賭場放水的人,虎子有時候在抽盅盅。放水金額在2000、5000、10000元不等。放水時從10000元里抽500元紅錢。

7、證人扎某某某的證詞證實,我們賭博的場所是小劉提供的,他在日喀則一高商品房開文具店,是賭場的老板。賭博時都是先電話聯(lián)系,他叫我到日喀則教育賓館對面時代煙酒或者讓我到教育賓館隔壁飯莊,然后我自己開車過去找他們。到了再電話聯(lián)系,有個漢族男的接應。賭場內都是玩金花,底子500元,封頂1600元。老板每局抽200元,換牌的話要給老板200元。給參賭人員提供一包軟中香煙和飯。小劉還有一個叫胡子的兄弟,他主要負責抽中間的錢,還有三個兄弟其中一個在賭場外放風,一個在賭場里負責換牌,一個在賭場內當服務員;

8、證人趙某某的證詞證實,我是從2014年9月底開始參與賭博的,地點在山東路教育賓館對面一個小區(qū)及“紅谷春天”小區(qū),都是小劉打電話聯(lián)系我去的,賭場也是小劉開設的,他還在山東路一商品房開了一個文具店(稻草人)。每次都是他給我打電話,我自己直接過去,去的晚的話我要給放風的打個招呼。賭場內玩的是金花,底子200元,封頂1600元,頭家必須蒙牌。賭場內小劉給參賭人員提供煙、飲料、飯。賭場內由小劉的幾個兄弟胡子、胖子、小刀他們幾個輪流當服務員。

9、證人張某某的證詞證實,2014年12月22日8時許,小劉到“西咸飯莊”給我說在店子二樓包間內約人吃飯順便談些事情,后小劉叫的人越來越多,其中兩個胖子背著兩個黑色大包,當時我就上樓看了一下,小劉和那幾個人在賭博,那天我也沒跟他說什么就讓他們在包間里賭博,大概凌晨6時許他們散場了,我就跟他說以后就不干這個了,他當時沒回答我就離開了店子。包間里除了賭博的還有小劉的幾個兄弟,分別是劉B、劉某丁、胡子、勇娃、一個黑黑胖胖的和另一個人在旁邊,那天只記得這些人在。劉B、劉某丁、黑黑胖胖的他們是跑腿的,胡子和小劉一起開場子,勇娃和另一個人是放高利貸的。之后2014年12月23、24、25日在我店子二樓開了賭場。因為22號那天我不讓他在我店子賭博,他就給了我500元,而且他們還在我店子內點飯吃,所以我就讓他們繼續(xù)在店子內賭博的。小劉還安排了一個人在外面放哨,他在外面的車上拿著對講機給里面的人報信。他還在“時代煙酒”開設過4次,該場地也是我提供給小劉的。當時小劉提議讓我買桌子和凳子,但我只去買了十幾個凳子擺在場子里,桌子是我自己的,買完后小劉給我200元;

10、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主要證實,被告人劉某甲在桑珠孜區(qū)山東路18號交通安居3棟4號房屋內開設賭場,并從現場提取了遺留的五把長刀、一把折疊小刀、放有紙牌的垃圾桶和兩個白色塑料筐及一個黑色小包;

11、現場指認照片主要證實,該案六被告人分別指認出被告人劉某甲先后開設的五處賭場;

12、搜查筆錄、照片及視聽資料主要證實,從被告人劉某丁、劉B、劉A住處搜查出一把長刀、一根鋼管、兩臺對講機盒子、一把砍刀及若干撲克牌;

13、物證:伸縮警棍三個、匕首六把、對講機四臺、紅色木質圓桌一張、四張黑色椅子、七個塑料凳子、手機七部;

14、從賭博現場繳獲的資金156095元人民幣;

15、日喀則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出具的抓捕經過證實,2015年1月8日凌晨1時許,我局偵查人員在本市山東路“交通安居苑”開設的賭場內,現行抓獲正在聚眾賭博、抽頭、放水等犯罪活動的涉嫌人員劉某甲等人。抓捕過程中各涉案人員無拘捕情形;

16、六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及其供述和辯解等在案證實,足以認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以上證據均由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可以用作定案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組織劉某乙、趙某丙、劉某丁、劉A、劉B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劉某乙、趙某丙、劉某丁、劉A、劉B明知劉某甲開設賭場,并參其中,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六被告人犯開設賭場罪的罪名成立,且對六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結合案件情節(jié)及被告人的悔罪、認罪態(tài)度酌情予以采納。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甲系犯意提起和策劃者,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乙、趙某丙、劉某丁、劉A、劉B在犯罪過程中為賭場提供服務、抽取漁利、把風,在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均系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次數及情節(jié)處罰。被告人劉某乙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劉某乙未在賭場內負責抽取漁利,僅僅是幫劉某甲整理賭資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合本案現有的證人證言及在案被告人的供述足以證實被告人劉某乙在賭場內參與抽取漁利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劉B提出在案發(fā)現場被公安機關收繳的30531元系自己在“稻草人”文體店打工掙取的合法財產,對此本院當庭對證人劉某戊進行核實,證實該款確系其個人合法財產,故對該辯護意見予以采信。對被告人劉A提出的自己是被劉C叫到賭場并參與賭場服務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理由是該案各被告人的供述均證實其是在被告人劉某甲的組織下參與賭場服務并收取紅錢,且其食宿也由被告人劉某甲提供,因此其辯解理由不成立。公安機關從現場繳獲的涉案資金156095元,其中從被告人劉B、劉A、劉某丁身上繳獲的30530元、800元、3215元,因無確鑿證據證實系贓款,應予退還。其余121550元認定為賭資,依法予以沒收。公訴機關指控六被告人共計聚眾賭博20余場次,累計非法獲利10余萬元的事實,僅有被告人劉某甲的口供,無其它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劉某甲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積極繳納罰金,故在量刑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乙雖然在庭審階段拒不認罪,但在法庭最后陳述中表示認罪服法,鑒于被告人劉某乙在本案中屬從犯,且積極繳納罰金,加之其身患多種疾病,本院對其適用緩刑。被告人趙某丙、劉某丁、劉A、劉B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均較好,且積極繳納罰金,在本案中均屬從犯,故對四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止。)

二、被告人趙某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二0一六年二月七日止。)

三、被告人劉某丁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二0一六年二月七日止。)

四、被告人劉A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二0一六年二月七日止。)

五、被告人劉B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二0一六年二月七日止。)

六、被告人劉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10000元。(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二0一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二0一八年一月十八日止。)

七、偵查機關繳獲的涉案資金156095元,其中被告人劉B、劉A、劉某丁的合法財產共計34545元,予以退還。余款121550元贓款,予以沒收。

八、收繳的管制刀具及五部手機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區(qū)日喀則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扎西丹珍

審 判 員 巴桑次仁

代理審判員 貢  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卓瑪次仁

開設賭場罪  

熱門合同
廈門易法通法務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熱線
關于我們 網站地圖 隱私申明 閩ICP備09042048號-2 版權:易法通股份
關注導師
關閉

連續(xù)5天獲取價值700元干貨

Day1贈送 法務官針對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風險提示版1份

Day2贈送 視頻課程教《勞動合同填寫指南》

Day3贈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協(xié)議范本》1份

Day4贈送 法務官微信在線專業(yè)答疑1小時

Day5贈送 視頻課程《社保入稅爭議處理》教避稅秘訣

二維碼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維碼

微信掃描二維碼

加我個人微信

法律問題,實時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