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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哈密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新22民初3號
原告:某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吐哈分行,住所地:哈密石油基地六區(qū)建設銀行綜合樓西側(cè)。
法定代表人:鄒某某,行長。
委托代理人:王曉琳,系新疆新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新疆某乙燃氣有限公司,住所地:鄯善縣火車站解放南路***號。
法定代表人:陳某甲,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某乙,男,漢族,住新疆鄯善縣。
被告:吐魯番地區(qū)某丙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吐魯番市綠洲中路***號。
法定代表人:吳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漢族,住吐魯番市。
被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某丁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烏魯木齊市天山區(qū)明德路**號。
法定代表人:荊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田建軍,系新疆鼎信旭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甲,男,漢族,住鄯善縣。
委托代理人:陳某乙,男,漢族,住新疆鄯善縣。
被告:馬某某,女,漢族,住鄯善縣。
被告:陳某乙,男,漢族,住新疆鄯善縣。
被告:周某某,女,漢族,住新疆鄯善縣。
原告某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吐哈分行(以下簡稱某甲銀行吐哈分行)訴被告新疆某乙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乙公司)、吐魯番地區(qū)某丙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丙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某丁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疆某丁公司)、陳某甲、馬某某、陳某乙、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甲銀行吐哈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王曉琳,被告某乙公司、陳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陳某乙、被告某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被告新疆某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建軍以及被告陳某乙本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某某、周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甲銀行吐哈分行起訴稱,2014年6月11日,原告某甲銀行吐哈分行與被告某乙公司簽訂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向某乙公司發(fā)放流動資金貸款1100萬元,約定了相關義務,并由被告某丙公司、新疆某丁公司、陳某乙、陳某甲、馬某某、周某某作為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F(xiàn)被告未完全按照合同履行還款義務,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償還原告某甲銀行吐哈分行流動資金貸款余額10023508.86元,截止2015年9月12日的利息為192576.56元,及2015年9月12日后延期利息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年利率為13.05%;2.被告支付原告某甲銀行吐哈分行律師代理費167380.43元;3.被告某丙公司承擔上述欠款50%的保證責任,被告新疆某丁公司、陳某甲、馬某某、陳某乙、周某某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被告某乙公司、陳某甲、陳某乙答辯稱:原告起訴的本金數(shù)額超出了我方實際欠付的本金金額,利息計算是其單方確定的。關于律師費,我方也不應承擔。
被告某丙公司答辯稱:我方不認可原告的利息計算數(shù)額,對原告要求我方承擔律師費、訴訟費的主張我方也不認可。另外,因本案涉及經(jīng)濟刑事案件,我方要求法院對本案中止審理。
被告新疆某丁公司答辯稱:一、我方不認可原告借款本金的數(shù)額和利息計算方式,原告利息計算不符合合同約定。二、原告要求我方承擔原告主張費用100%的責任與事實不符,根據(jù)保證合同約定,我方承擔不低于50%的責任,因此我方與某丙公司應當各自承擔50%的責任。三、我方不應承擔律師費。四、本案涉及經(jīng)濟犯罪,應當中止審理。
被告馬某某、周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庭審中,原告某甲銀行吐哈分行為證明其訴訟請求成立向法庭提交了:一、貸款申請書及流動資金貸款合同,證明被告某乙公司向其申請貸款1100萬元用于采購液化天然氣,年利率8.7%,逾期罰息為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50%,貸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4年6月11日至2015年6月10日,由被告承擔律師費及實現(xiàn)債權的所有費用;二、某乙公司股東會決議一份,證明借款經(jīng)被告某乙公司股東會決議,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規(guī)定;三、借款憑條、記賬憑證,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萬元;四、擔保企業(yè)董事會決議、擔保意向書、保證合同四份(編號分別為88410211406110002***、8841021140611000***、8841021140611000***、8841021140611000***)證明被告某丙公司、新疆某丁公司、陳某乙、周某某、陳某甲、馬某某應對所有債權以及為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五、公告費發(fā)票、郵寄送達費票據(jù)、律師費發(fā)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師收費標準證明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數(shù)額。
經(jīng)質(zhì)證,被告某乙公司、陳某甲、陳某乙對原告提交的公告費發(fā)票、郵寄送達費票據(jù)、律師費發(fā)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師收費標準的真實性不認可,對原告提交的其他證據(jù)的真實性認可。被告某丙公司對原告提交的其與陳某乙、周某某、陳某甲、馬某某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真實性不認可,對原告提交的其他證據(jù)的真實性認可。被告新疆某丁公司對原告提交的其與陳某乙、周某某、陳某甲、馬某某簽訂的保證合同以及律師費發(fā)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師收費標準的真實性不認可,對原告提交的其他證據(jù)的真實性認可。
被告新疆某丁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交了:新疆某丁公司與原告簽訂的保證合同及被告某丙公司與原告簽訂的保證合同各一份證明其與某丙公司對借款本金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應各自承擔50%的保證責任。
經(jīng)質(zhì)證,原告某甲銀行吐哈分行對被告新疆某丁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的真實性認可,對其證明的問題不認可,認為新疆某丁公司應承擔100%的保證責任。被告某乙公司、陳某甲、陳某乙對被告新疆某丁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的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認可。
被告某乙公司、陳某甲、馬某某、陳某乙、周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原告某甲銀行吐哈分行與被告某乙公司簽訂編號為88410211406110***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合同第一條約定貸款用途為購買LNG液化天然氣;第二條貸款金額和期限約定貸款金額為人民幣1100萬元,貸款期限為壹拾貳個月,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即從2014年6月11日到2015年6月10日止;第三條約定人民幣借款利率為固定利率,年利率為8.7%,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利率不變。第三條3.4款約定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付到期的貸款本息或費用,貸款人將向借款人計收逾期罰息,逾期利率為貸款利率上浮50%,逾期罰息的計算公式為:逾期金額×逾期利率×逾期日數(shù)÷360。合同第六條約定借款人貸款到期一次性償還。第八條約定本合同項下貸款為擔保貸款,擔保方式為保證,由保證人某丙公司、新疆某丁公司、企業(yè)實際控制人陳某乙、陳某甲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第二部分流動資金貸款合同條款第八條8.13約定借款人承諾承擔因本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所發(fā)生的費用,以及貸款人為實現(xiàn)本合同項下債權或相關擔保權益已付和應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或仲裁費、財產(chǎn)保全費、律師費、執(zhí)行費等。
另查明,貸款合同簽訂當日即2014年6月11日,某甲銀行吐哈分行分別與某丙公司、新疆某丁公司、陳某甲和馬某某、陳某乙和周某某簽訂編號為88410211406110002***、88410211406110002***、8841021140611000***、8841021140611000***的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分別為某丙公司、新疆某丁公司、陳某甲和馬某某、陳某乙和周某某,四份保證合同除編號為88410211406110002***與編號為88410211406110002***第四條4.1約定不同外其他約定的內(nèi)容相同,具體為:88410211406110002***的保證合同第四條4.1約定保證人某丙公司愿意就借款人償付主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補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的50%向貸款人提供擔保。保證人新疆某丁公司愿意就借款人償付主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補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的50%向貸款人提供擔保。編號為88410211406110002***的保證合同第四條4.1約定保證人某丙公司愿意就借款人償付主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補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的不低于50%向貸款人提供擔保。保證人新疆某丁公司愿意就借款人償付主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補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的不低于50%向貸款人提供擔保。合同第三條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4.2約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匯率損失(因匯率變動引起的相關損失)以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等);第五條保證期間5.1約定若主合同為借款合同,則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項下的每筆債務借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某甲銀行吐哈分行根據(jù)主合同之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則保證期間為借款提前到期日次日起兩年。合同第七條7.1約定主債權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債務人未予清償?shù)模WC人自接到某甲銀行吐哈分行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無條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上述合同簽訂后,某甲銀行吐哈分行于2014年6月16日向某乙公司發(fā)放貸款11000000元。
再查,2015年6月11日,被告某乙公司還款73000元,同年6月18日還款25500元,6月21日還款40.24元,7月15日還款500000元,7月20日還款90000元,7月21日還款500000元,上述款項合計1188541元,沖減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未償還借款本金為10023508.86元,未償還的利息為192576.56元。
又查,原告某甲銀行吐哈分行因主張債權產(chǎn)生律師費167380.43元。
本院認為,原告某甲銀行吐哈分行與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新疆某丁公司、陳某甲和馬某某、陳某乙和周某某簽訂的流動資金貸款合同、保證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效力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簽訂后,某甲銀行吐哈分行按約定向某乙公司發(fā)放貸款,借款合同期限屆滿后,某乙公司僅償還1188541元,剩余借款本金、利息未按約定償還違反合同約定,某乙公司除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外,還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逾期利息。對于借款利率,合同約定借款利率為固定利率,年利率為8.7%。逾期利率為貸款利率上浮50%即13.05%。關于律師費,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貸款人因?qū)崿F(xiàn)債權所發(fā)生的律師費由借款人承擔,故律師費167380.43元某乙公司應當承擔。根據(jù)雙方約定,被告某丙公司愿意就借款人償付主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補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的50%向貸款人提供擔保,故被告某丙公司應當對某乙公司欠付的上述欠款及費用承擔50%的保證責任。原告某甲銀行吐哈分行要求被告新疆某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請求與雙方保證合同約定的內(nèi)容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疆某丁公司提出其僅承擔50%保證責任的主張與保證合同約定的不低于50%的內(nèi)容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乙公司、陳某甲、陳某乙主張剩余本金及利息與事實不符,因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jù)證實其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新疆某丁公司、陳某甲、馬某某、陳某乙、周某某為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及律師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應當依法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某乙公司、陳某甲、陳某乙、新疆某丁公司主張本案因涉及刑事案件須中止審理,因其未提交相關證據(jù),本院對其主張亦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新疆某乙燃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償還原告某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吐哈分行借款本金10023508.86元;
二、被告新疆某乙燃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吐哈分行截止2015年9月12日借款利息192576.56元;
三、被告新疆某乙燃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吐哈分行逾期利息(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利率為13.05%);
四、被告新疆某乙燃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吐哈分行律師費167380.43元。
五、被告吐魯番地區(qū)某丙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第一至四項判項的50%范圍內(nèi)承擔清償責任。
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某丁擔保有限責任公司、陳某甲、馬某某、陳某乙、周某某對上述第一至四項判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101元,郵寄送達費80元,公告費320元,合計84501元由被告新疆某乙燃氣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姚宏斌
代理審判員 王 剛
人民陪審員 徐財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肖存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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