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譚某某與吳某某、田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1-18閱讀量:(128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阿克蘇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新2901民初713號
原告: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現(xiàn)住阿克蘇地區(qū)溫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新立,新疆迪那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鋒,新疆名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現(xiàn)住阿克蘇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鵬,新疆勝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現(xiàn)住阿克蘇市。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阿克蘇市。
負責人:李某某,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莉,新疆制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譚某某與被告吳某某、田某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3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發(fā)現(xiàn)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分別于2016年7月11日、2016年7月27日再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譚某某與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新立、王鋒、被告吳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鵬、被告田某某、被告某某財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莉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譚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65093.6元【醫(yī)療檢查等費13468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70元(59天×30元)、營養(yǎng)費5400元(180天×30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誤工費60911.20元(365天×166.88元)、護理費60911.20元(365天×166.88元)、殘疾賠償金262476.60元(26274.66×20年×50%)、定殘后護理費609112元(166.88元×365天×20年×50%)、鑒定費635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及住宿費6000元,合計1167617元;其中交強險120000元,其余數(shù)額按被告吳某某主要責任80%劃分,扣除被告某某財險公司已付70000元、被告吳某某已付23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5月10日,原告譚某某在阿克蘇市烏喀路一運司路段過馬路時被被告吳某某駕駛的×××號轎車碰撞受傷。該事故經交通大隊事故認定,原告譚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吳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因被告田某某系肇事車輛×××號車主,該車又在被告某某財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而雙方對原告上述損失存在爭議,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吳某某辯稱,事故發(fā)生屬實,被告田某某系×××號車車主,該車在被告某某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事故當天我駕駛該車是為被告田某某無償幫忙加油。至于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某某財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先行賠付,超出部分我同意在合理合法范圍內按70%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田某某辯稱,事故發(fā)生屬實,我是肇事車輛×××號車車主,我與被告吳某某系朋友,事故當天被告吳某某幫我無償去加油。因該車已在被告某某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故應由被告某某財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先行賠付,超出部分我同意在合理合法范圍內按70%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某財險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屬實,肇事車輛×××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50萬商業(yè)險,我公司愿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具體意見待原告舉證時再發(fā)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2015年6月8日,阿克蘇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用以證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及責任認定。被告吳某某、田某某及被告某某財險公司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阿克蘇地區(qū)第一人民醫(yī)院出具的住院費用結算發(fā)票、用藥清單、出院診斷證明書、疾病證明書、門診票據、阿克蘇地區(qū)中心血站用血互助金收據及購藥發(fā)票,用以證明原告的傷情及因事故住院治療支付醫(yī)療費129044.76元、門診檢查費813.38元、用血互助金460元及購買藥品4369元的事實。被告吳某某、田某某及被告某某財險公司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但均提出原告診斷證明書中明確寫明原告住院期間陪護一人,全休一個月,因此原告誤工費及護理費應按照該醫(yī)囑確定期限;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3.原告提交2015年6月20日,原告與被告吳某某簽訂的協(xié)議書一份,用以證明被告吳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其同意按80%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被告吳某某及被告某某財險公司對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原告證明觀點均不予認可;被告田某某稱其未見過該協(xié)議,因此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被告吳某某對上述證據系其本人簽字無異議,對上述證據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但該協(xié)議被告田某某及被告某某財險公司即不知情也未簽字,故對原被告雙方證明的觀點及爭議的責任比例劃分問題,本院將結合案情予以確認;4.原告提交溫宿縣公安局城鎮(zhèn)派出所及溫宿縣柯柯牙管理區(qū)園林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阿克蘇市廣源建材涂料長及溫宿縣天康優(yōu)質紅棗生產合作社出具的報告和暫住證各一份,用以證明原告雖系農村戶口,但已在城鎮(zhèn)居住滿一年以上,故原告賠償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的事實。被告吳某某、田某某及被告某某財險公司對上述證據均不予認可,稱上述證據與原告實際情況不符,均不足以證明原告上述觀點。本院認為,被告雖對上述證據均不予認可,但未能提交足以反駁原告上述觀點的證據,故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5.原告提交新疆振興司法鑒定所出具新振興【2015】法臨字第1XXX號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新疆新衛(wèi)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新司鑒所新衛(wèi)法精鑒字【2015】第0XX號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各一份,用以證明原告經新疆新衛(wèi)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目前為”智能(腦外傷)損害綜合征-中度”;本癥使被鑒定人目前的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各種活動降低,不能勝任原工作,社會交往狹窄。原告因此向該鑒定中心支付鑒定費2600元。經新疆振興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骨盆嚴重畸形的損傷后遺癥已構成9級傷殘,中度智能損害綜合癥的損傷后遺癥已構成6級傷殘,該損傷后期醫(yī)療費10000元,該損傷的休息期綜合評定為365日,護理期綜合評定為365日,營養(yǎng)期為180日,該損傷的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部分護理依賴,原告因此又支付鑒定費3700元。被告吳某某、田某某及被告某某財險公司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對傷殘等級認可,但認為休息期、護理期及營養(yǎng)期應按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囑予以確認,而后續(xù)治療費應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訴訟,對護理依賴不予認可,認為鑒定過高,并均申請重新鑒定,同時被告某某財險公司提出鑒定費不屬保險賠償范圍,故對該部分損失不予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對三被告提出就原告部分護理依賴要求重新鑒定申請的本院予以準許,但三被告在本庭指定的期限內即未向本庭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書,也未預交鑒定費,故對三被告的申請本院視為自動放棄,對該申請本院不再受理。因此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6.原告提交新疆新衛(wèi)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收據一份,用以證明原告支付打印費50元的事實。被告吳某某、田某某及被告某某財險公司對上述證據均不予認可,認為上述證據并非正規(guī)發(fā)票。本院認為,上述證據系收據,并非正規(guī)發(fā)票,因此對上述證據的證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7.原告提交火車票、交通費及住宿費票據,用以證明原告前往烏魯木齊治療檢查、鑒定等事宜產生交通費及住宿費共計6000元的事實;被告吳某某、田某某及被告某某財險公司對上述證據中火車票及住宿費無異議,但對其他費用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僅提交治療檢查產生的火車票費用2741元、住宿費477元及交通費274元,因被告對上述證據中火車票費用及住宿費均無異議,故對該部分費用本院予以確認。至于其他交通費因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證據,故本院將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及原告實際情況予以酌情確定;8.被告吳某某提交駕駛證及行駛證,用以證明被告吳某某具有合法駕駛資格,被告田某某系×××號車所有人的事實。原告及被告田某某、被告平安財產公司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9.被告吳某某提交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鑒定機構能力驗證評價結果,用以證明新疆振興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原告部分護理依賴不具有可信度。原告認為該證據系復印件,對該證據及被告吳某某的證明觀點均不予認可;被告田某某及被告平安財產公司對該證據均無異議。本院認為,上述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吳某某的證明觀點,因對被告吳某某的證明觀點本院不予采信;10.被告某某財險公司提交保單二份及打款憑證,用以證明被告田某某所有的×××號車在該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500000元,已向原告預付賠償款70000元的事實。原告及被告吳某某、被告田某某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及證明觀點均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觀點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5月10日,被告吳某某駕駛×××號客車在烏喀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一運司停車場前路段時,碰由北向南橫過公路的原告譚某某,致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發(fā)生。該事故經阿克蘇市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吳某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原告受傷后,即被送往阿克蘇地區(qū)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直至2015年7月9日出院,共計59天。原告?zhèn)榻浽\斷為:1.彌漫性軸索損傷;2.創(chuàng)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3.枕頂部頭皮裂傷(清創(chuàng)縫合術后);4.枕頂部頭皮血腫;5.兩肺挫傷;6.右側肋骨骨折;7.中樞性呼吸衰竭;8.右眼挫傷;9.左小腿軟組織疾患(軟組織頓挫傷);10.右眼瞼血腫;11.右眼瞼皮膚裂傷(淺層);12.電解質代謝絮亂;13.失血性貧血;14.低蛋白血癥;15.創(chuàng)傷性癲癇;16.腦耗鹽綜合癥;17.泌尿道感染;18.肺部感染;19.骨盆骨折(多發(fā));20.兩肺肺不張;21.雙眼遠達性視網膜?。?2.雙側額顳硬腦膜下積液;23.腦外傷綜合癥;24.精神障礙;25.輕度認知障礙。住院期間陪護一人,建議全休一個月。原告因此產生醫(yī)療費129044.76元,用血互助金460元及門診費129元。原告出院后又于2015年8月4日、11月13日前往烏魯木齊檢查,支付門診檢查費684.38元。
2015年12月14日,新疆振興司法鑒定所委托新疆新衛(wèi)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的精神狀態(tài)及司法精神病因果關系進行鑒定,該所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新司鑒所新衛(wèi)法精鑒字【2015】第0XX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目前為”智能(腦外傷)損害綜合征-中度”;本癥使被鑒定人目前的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各種活動降低,不能勝任原工作,社會交往狹窄。原告因此向該鑒定中心支付鑒定費2600元。2015年12月30日,新疆振興司法鑒定所又作出新振興【2015】法臨字第1XXX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原告骨盆嚴重畸形的損傷后遺癥已構成9級傷殘,中度智能損害綜合癥的損傷后遺癥已構成6級傷殘,該損傷后期醫(yī)療費10000元,該損傷的休息期綜合評定為365日,護理期綜合評定為365日,營養(yǎng)期為180日,該損傷的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部分護理依賴。原告因此又支付鑒定費3700元。
另,被告田某某系×××號客車所有人,該車在被告某某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為50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當日,被告吳某某系無償幫忙為被告田某某×××號客車加油,被告吳某某具有合法駕駛資格。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某某財險公司已向原告支付賠償款70000元,被告吳某某向原告支付23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原告譚某某與被告吳某某駕駛的×××號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車輛損壞。公安機關認定原告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吳某某負主要責任,原被告對此認定均無異議,因此本院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被告吳某某理應按此交通事故認定書所確定的責任,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故原告現(xiàn)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定殘后部分護理依賴費、鑒定費及精神撫慰金的主張,本院應按法律規(guī)定核算后予以支持。其中原告主張的護理費及誤工費,因新疆振興司法鑒定所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原告?zhèn)麣埖燃壖安糠肿o理依賴鑒定意見書,故原告護理費及誤工費,本院從原告接受治療之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計232天。因被告對原告火車費2741元及住宿費477元無異議,對原告產生的其余交通不予認可,本院將參照原告住院天數(shù)59天,酌情確定原告產生的其他交通費為590元。原告?zhèn)榻涜b定骨盆嚴重畸形構成9級傷殘,中度智能損害綜合癥構成6級傷殘,現(xiàn)原告自愿按系數(shù)50%計算傷殘賠償金,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至于原告主張的后續(xù)治療費,原告可待后續(xù)治療費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訟,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號客車在被告某某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5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依據法律規(guī)定保險公司理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原告的損失,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責任劃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500000元限額范圍內賠付。仍由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人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吳某某及被告田某某均認可被告吳某某系無償為被告田某某幫工,在幫工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因此被告田某某即系車輛所有人,又系被幫工人,而被告吳某某作為幫工人在本起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屬重大過失,因此原告現(xiàn)要求被告吳某某與被告田某某連帶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本院應予支持,且被告吳某某及被告田某某均表示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被告吳某某、田某某及被告某某財險公司對原告提交證據要求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賠償提出異議及新疆振興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損傷的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部分護理依賴不予認可,但均未能提交足以反駁原告上述觀點的證據,被告吳某某、田某某及被告某某財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庭提交書面對原告護理依賴程度申請重新的鑒定和交納相關費用,且從阿克蘇地區(qū)第一人民醫(yī)院出具的出院疾病診斷證明書來看,原告經診斷確實存在精神障礙及輕度認知障礙,因此對被告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經核算本院確認原告損失為醫(yī)療檢查費134687.14元(醫(yī)療費129044.76元、門診檢查費813.38元、用血互助金460元及購買藥品436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70元(59天×30元)、營養(yǎng)費5400元(180天×30元)、誤工費38716.16元(232天×166.88元)、護理費38716.16元(232天×166.88元)、傷殘賠償金262746.6元(26274.66元×20年×50%)、定殘后部分護理依賴費609112元(166.88元×365天×20年×50%)、鑒定費6300元(2600元+37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及交通住宿費3808元(火車票費用2741元、住宿費477元、交通費590元),合計1106256.06元。其中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為10000元;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責任劃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500000元限額范圍內賠付。仍有不足的部分及鑒定費6300元不屬保險賠償范圍的,由被告吳某某及被告田某某按事故責任劃分承擔70%。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定殘后部分護理依賴費、鑒定費、交通費及精神撫慰金等相關損失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根據法律規(guī)定標準核算后按雙方責任比例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某某財險公司已付醫(yī)療費70000元及被告吳某某已付23000元應予以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給付原告譚某某人身損害保險金120000元;
二、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給付原告譚某某人身損害保險金500000元【(總損失1106256.06元-交強險120000元-鑒定費6300元)×70%】;
三、被告吳某某給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90379.24元【(總損失1106256.06元-交強險120000元)×70%-商業(yè)三責險500000元】;
四、被告田某某對被告吳某某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一、二、三項合計810379.24元,其中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中心支公司向原告給付620000元,扣除已付70000元,還應給付550000元;被告吳某某及被告田某某向原告給付190379.24元,扣除被告吳某某已付23000元,還應給付167379.24元;上述款項各被告均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原告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4425元,由原告承擔756元,被告吳某某、田某某承擔366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阿克蘇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石少波
審 判 員 李 慧
人民陪審員 孟獻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孟喚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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