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與張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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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濱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杭濱民初字第1016號
原告黃某。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朱志宜、韋晶,浙江善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甲。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劉學松,浙江王建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某訴被告張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倪曉花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于2012年1月11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志宜、韋晶,被告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學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訴稱,原、被告經(jīng)親友介紹,于2001年9月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楹?,雙方與繼子趙某(原告與前夫婚生子)共同生活。××××年××月雙方生育一子張某乙,8個月后張某乙因病死亡。雙方婚前認識時間短暫,缺乏了解,沒有感情基礎;婚后,被告經(jīng)常酗酒、打罵原告,甚至在原告分娩前一天仍對其拳打腳踢,被告的家庭暴力給原告的身心造成嚴重損害,為此,原告多次向派出所報案,都無濟于事。最近,被告更加變本加厲,總是酗酒鬧事,砸毀財物,并打傷原告,現(xiàn)原告天天提心吊膽,精神恍惚,度日如年。兒子趙某的學習也受到重大影響,成績直線下降。故原告依法起訴,訴請判令:1.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2.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3.被告每月支付繼子趙某撫育費800元,直到其18周歲止;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甲辯稱,一、原告訴稱原、被告之間缺乏感情基礎及夫妻感情破裂無客觀事實依據(jù)。二、答辯人一直承擔家庭責任,并不存在過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原告黃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的證據(jù)有:
1、結婚證,證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
2、戶口本,證明原、被告與子女趙某、張某乙之間的關系。
被告張某甲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張某甲提供書面證明1份,證明其在工地工作,有經(jīng)濟來源。
原告黃某對該證據(jù)三性均有異議,法庭調查中原告認可被告有工作,本院對被告有工作并有經(jīng)濟來源的事實予以確認。
根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和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對案件事實認定如下:
原告系喪偶,與前夫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趙某。2001年9月原、被告經(jīng)親友介紹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趙某與雙方共同生活,××××年××月雙方生育一子張某乙,后張某乙因病死亡?;楹箅p方因家庭瑣事產(chǎn)生矛盾,且原告對被告飲酒產(chǎn)生意見,夫妻感情不復和睦,故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因家庭瑣事產(chǎn)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但并未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被告也承諾珍惜家庭、照顧繼子趙某;雙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諒互讓,加強夫妻交流,夫妻和好還是有可能的。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黃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0元,由原告黃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為工商銀行湖濱分理處,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2×××68)。
代理審判員 倪曉花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書 記員 壽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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