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7-02-04閱讀量:(1625)
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197號
原告鄭州某某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晉某某,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汪靜濤,河南經東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商丘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職務執(zhí)行董事。
原告鄭州某某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某某”)與被告商丘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丘某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本院審判員龐萬里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姜繼亮、人民陪審員尹秀華參加合議,于2015年5月28日在本院第四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汪靜濤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商丘某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完畢。
原告鄭州某某訴稱:原告為參與被告組織的綠城·商丘藍庭(四季春城)一期項目(招標編號:201**905)的工程招標,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告賬戶匯入50萬元投標保證金。原告未中標該項目。投標有效期屆滿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退還投標保證金。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商丘某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以及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鄭州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至今材料:證據一、建設工程招標文件一份;證明目的1.被告作為招標人組織了綠城·商丘藍庭(四季春城)一期項目招標,本次招標的招標方式為邀請招標。2.2014年9月被告向原告發(fā)出招標邀請和招標文件。3.招標文件第一章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4項規(guī)定遞交標書前需提交投標保證金50萬元,電匯至指定賬戶。并指定了戶名為:商丘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開戶行為商丘銀行開發(fā)區(qū)支行,賬號為:820037101421001170。4.第13項規(guī)定投標有效期為60日歷天(從投標截止之日起算);第19項規(guī)定投標截止日為2014年9月15日10時00分。5.招標文件第12.2明確規(guī)定,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將按照招標人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或經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投標有效期期滿后28天內予以退還。證據二、鄭州銀行電匯憑證(回單)一份;證明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按照被告招標文件的要求以電匯方式向被告指定賬戶匯入投標保證金50萬元。證據三、原告于2014年11月15日要求被告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報告及郵政EMS回執(zhí)單各一份。證明原告于2014年11月15日致函被告要求退還投標保證金。
對原告鄭州某某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證據作出如下認定:原告提交的證據1-3,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其證據形式及其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證明本案的客觀事實,故本院對原告提交的以上證據依法予以采信。
根據以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4年9月份,被告向原告發(fā)出招標邀請和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第一章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4項規(guī)定遞交標書前需提交投標保證金50萬元,電匯至指定賬戶。并指定了戶名為:商丘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開戶行為商丘銀行開發(fā)區(qū)支行賬號為:82003710142****170的銀行賬號;投標有效期:從投標截止之日起算為60日歷天。該招標文件第12.2明確規(guī)定,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將按照招標人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或經投標人同意的延長的投標有效期期滿后28天內予以退還;2014年9月12日原告按照被告招標文件的要求以電匯方式向被告指定賬戶匯入投標保證金50萬元。投標有效期屆滿后,由于原告未能在本次竟投標中中標,為此原告于2014年11月15日致函被告要求退還投標保證金。后又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退還。
本院認為,原告合法的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原告依照被告的要求以電匯方式向被告指定賬戶匯入投標保證金50萬元。由于原告未能在竟投標中中標,被告依法應當返還原告的保證金;根據《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即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延期返還保證金的銀行利息的要求,應當予以支持;就本案查明的事實表明,被告長期拒不返還保證金的行為,已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但對原告主張利息的期限計算,應自原告起訴之日起,即2015年4月10日至保證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商丘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鄭州某某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投標保證金50萬元及其利息(其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保證金付清之日時止);
二、駁回原告商丘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保全費3570元,合計12370元,由被告商丘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龐萬里
審 判 員 姜繼亮
人民陪審員 尹秀華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劉遠東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