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茂名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與譚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10閱讀量:(1453)
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粵0902民初2338號
原告:茂名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電白區(qū)某某鎮(zhèn)某某炮臺嶺腳。
法定代表人:許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榮鋒,廣東誠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譚某某,男,漢族,茂名市某某區(qū)人,住茂名市某某區(qū)。
原告茂名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訴被告譚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本院審判員周理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茂名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榮鋒、被告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茂名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訴稱:被告在某某嶺楊某某工地工程中為他人向原告訂購混凝土,原告按其訂貨要求,依約供應了混凝土至前述工程。因被告未能及時向原告交付混凝土貨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后被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原告作出《還款承諾保證書》,確認尚欠原告混凝土貨款30170元,并承諾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原告一次性付清。然而,截至目前被告仍然沒有向原告付清所欠款項,已違背承諾保證,構(gòu)成違約。原告認為,被告在拖欠原告貨款下作出還款保證書,屬其真實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本應嚴格按承諾書履行付款義務,但被告失信違約,至今沒有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貨款,已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此,原告特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貨款22035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175元(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從2015年10月1日起暫計算至2016年8月17日,以后另計),合計23210元;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譚某某答辯稱:我確認尚欠原告混凝土貨款22035元,現(xiàn)在生活比較困難,無法一時還清?;炷列袠I(yè)拖欠貨款是常見的事,我不同意支付違約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間,被告數(shù)次向原告購買混凝土。2015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還款計劃承諾書,主要內(nèi)容:本人譚某民全權負責某某嶺楊某某工地的貨款結(jié)算事宜,某某嶺楊某某工地于2015年9月22日前所欠茂名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叁萬零壹佰柒拾元整(小寫:30170元)混凝土貨款,現(xiàn)向某某公司作如下還款計劃和承諾保證:2015年9月30日前向某某公司支付30170元,如沒有按上述時間支付,按《混凝土購銷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標準和逾期時間(從實際欠款發(fā)生之日起計)向某某公司支付1%的違約金。某某公司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特具此書。被告出具還款計劃承諾書后,僅向原告支付8135元貨款。
本院查明的以上事實,有原告茂名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常住人口個人信息表、還款計劃承諾書、律師函以及庭審筆錄等材料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jié)算單、發(fā)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jié)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jù),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的規(guī)定,本案被告向原告購買到混凝土后,出具還款計劃承諾書,承諾于2015年9月30日付清貨款,因此,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被告拖欠其貨款22035元,被告予以確認,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22035元,有理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向原告購買到混凝土后,出具還款計劃承諾書承諾于2015年9月30日付清貨款,但到期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8135元,其余貨款一直沒有支付,被告不按約定履行已構(gòu)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從2015年10月1日起計算至付清款時止),有理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譚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貨款22035元給原告茂名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二、限被告譚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貨款22035元的違約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5年10月1日起計算至付清款時止)給原告茂名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0元,由被告譚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 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呂均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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