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馮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13閱讀量:(976)
湖北省竹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1037號
原告馮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徐祖群,湖北漢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王某,農(nóng)民。
原告馮某訴被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遠明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9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的委托代理人徐祖群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某訴稱:被告王某經(jīng)人介紹,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先后向我借款共計25000元用于治病,并于2014年1月11日給我出具“借條”一張,約定2014年7月底前付清此款,可至今沒有償還。特具狀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償還此款,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被告王某未應訴答辯,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nèi)提交證據(jù)材料。被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動放棄到庭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辯論的權利,本院將根據(jù)原告的陳述和提供證據(jù)及庭審查明的事實對本案事實進行綜合認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馮某通過其朋友介紹認識了被告王某,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間,被告先后向原告馮某借款25000元用于其治病,于2014年1月11日被告給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2014年1月11日欠馮某二萬五千元,在今年7月份還清,王某”。逾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索要無果,引起訴訟。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借款事實清楚,債權債務明確,被告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數(shù)額清償債務,逾期不清償?shù)?,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馮某借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25元,減半收取213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十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結算戶;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十堰五堰支行;賬號:17×××33-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員 吳遠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張白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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