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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渝民初字第03658號
原告黃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區(qū)。
原告何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袁德新、曹星,江西新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區(qū)。
被告新余市**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區(qū)九鼎汽車大市場*棟**號。
法定代表人龔某,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中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營業(yè)部,住所地新余市孔目江生態(tài)經(jīng)濟區(qū)仰天崗辦事處太陽城。
代表人龔某,該營業(yè)部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謝某,該公司員工。
原告黃某、何某(下稱二原告)與被告張某(下稱第一被告)、新余市**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下稱第二被告)、中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營業(yè)部(下稱第三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德新,第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謝某到庭參加訴訟,第一、二被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二原告訴稱,2015年8月26日14時30分許,第一被告駕駛贛K×××××號中型自卸貨車沿新歐公路由北向南往新余城區(qū)方向行駛,當行駛至觀巢鎮(zhèn)茂山路段時,與由西向東步行橫穿過新歐公路的黃某發(fā)生碰撞并碾壓,造成黃某當場死亡的后果。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渝水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第一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黃某無責任。第一被告駕駛的肇事車輛登記在第二被告名下,該車在第三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被告依法應承擔理賠責任。故二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第一、二被告連帶賠償二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563349元;第三被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第一、二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jù)材料。
第三被告辯稱,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異議,第一被告應提供合法有效的駕駛證及車輛行駛證,否則保險公司不予理賠。若第一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則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支持。第一被告駕駛車輛存在嚴重超載的情形,根據(jù)保險條款的約定,應扣除10%的免賠率。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不合理,訴訟費不屬保險公司理賠范圍。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14時30分許,第一被告駕駛贛K×××××號中型自卸貨車沿新歐公路由北向南往新余城區(qū)方向行駛,當行駛至觀巢鎮(zhèn)茂山路段時,與由西向東步行橫穿過新歐公路的黃某發(fā)生碰撞并碾壓,造成黃某當場死亡的后果。2015年9月1日,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渝水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第一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黃某無責任。第一被告駕駛的肇事車輛登記在第二被告名下,該車在第三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500000元,且不計免賠)。故原告訴至法院并提出上列訴請。
另查明,1、二原告系死者黃某父母,死者黃某2011年7月24日生,系農(nóng)業(yè)戶口,事發(fā)前與祖父祖母居住在觀巢鎮(zhèn)茂山村。2、事故原因系第一被告駕駛機動車嚴重超載致使車輛制動性能下降,且在遇行人橫過道路時未及時減速避讓。3、《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九條約定:“保險人在依據(jù)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chǔ)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nèi),按下列免賠率免賠:……(二)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率10%……”。4、第一被告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證及車輛行駛證,贛K×××××號中型自卸貨車屬第一被告實際所有,掛靠在第二被告處。5、二原告認可第一被告向其支付90000元補償款,除保險公司理賠款外二原告不再要求第一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事實有戶口本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單及原、被告的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第一、二被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質(zhì)證和抗辯的權(quán)利,由此產(chǎn)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應自行承擔。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渝水大隊作出第一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黃某不負事故責任的認定,原告及第三被告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劃分均無異議,該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據(jù)此,第一被告對二原告的損害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贛K×××××號中型自卸貨車掛靠在第二被告處,故第二被告應對第一被告造成二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鑒于二原告表示除保險公司理賠款外不要第一被告承擔其他賠償責任,于法無悖,本院予以準許。贛K×××××號中型自卸貨車在第三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被告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九條規(guī)定屬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第三被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已對第一、二被告履行了告知或提示義務,該條款對第一、二被告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故第三被告要求扣除10%免賠率的抗辯意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
對二原告的各項損失,本院作如下評判:1、死亡賠償金,二原告主張486180元(24309元×20年),第三被告認為應按農(nóng)村標準計算。本院認為,二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僅能證實二原告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但并不能證實黃某居住在城市一年以上,因黃某居住的觀巢鎮(zhèn)茂山村屬農(nóng)村,故死亡賠償金應參照2015年度江西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11139元計算為222780元(11139元/年×20年)。2、喪葬費,二原告主張23169元(46128元/年÷2),第三被告沒有異議。本院認為,二原告的該項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3、精神損害撫慰金,二原告主張50000元,第三被告認為不應支持。本院認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因第一被告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二原告痛失愛子,無疑對其精神帶來巨大傷害,必須給予經(jīng)濟撫慰。根據(jù)本案損害后果、被告方的過錯程度及本地的生活水平,本院認定精神撫慰金為50000元。4、辦理葬禮人員誤工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第三被告認為過高。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guān)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誤工費本院參照2015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2137元計算3人7天的費用為2999.66元(52137元/年÷365天×7天×3人);交通費本院酌情支持600元。上述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299548.66元。第三被告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支付110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余款189548.66元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內(nèi)由第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三被告支付后第一、二被告無需再支付。二原告超出部分的訴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理賠范圍內(nèi)支付原告黃某、何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0000元;
二、被告中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理賠范圍內(nèi)支付黃某、何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89548.66元;
三、駁回原告黃某、何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434元,由原告黃某、何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愛裕
人民陪審員 丁銀蓮
人民陪審員 曾 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胡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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