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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楊某某、王某明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20閱讀量:(1952)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新密刑初字第579號

公訴機(jī)關(guān)河南省某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月1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辯護(hù)人李鄉(xiāng),河南京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辯護(hù)人張醫(yī),河南廣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明,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2年12月2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月19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辯護(hù)人胡天宏,河南長勝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月1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辯護(hù)人賈士海,河南經(jīng)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某某市人民檢察院以新密檢刑訴(2013)4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明、楊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hù)人李鄉(xiāng)、張醫(yī),被告人王某明及其辯護(hù)人胡天宏,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hù)人賈士海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2年3月份至2012年12月份期間,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駕駛車號豫AB2***經(jīng)改裝過的半拖掛油罐車,從新鄉(xiāng)市某某糧油公司拉棕櫚油,行至鄭州市莆田時將改裝過的油罐夾層裝滿水,將油拉至新密市曲梁鎮(zhèn)某某食品廠,與某某廠倉庫保管員被告人王某明相互勾結(jié),在卸油過程中,將油罐夾層的水放掉。在過磅時,油噸數(shù)高于實際噸數(shù)。

1.2012年3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8712元。

2.2012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8712元。

3.2012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6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7936元。

4.2012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8712元。

5.2012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32264元。

6.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32264元。

7.2012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30710元。

8.2012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30710元。

9.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32264元。

10.2012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32264元。

11.2012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9008元。

12.2012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9008元。

13.2012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8860元。

14.2012年7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8860元。

15.2012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8860元。

16.2012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9563元。

17.2012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9563元。

18.2012年7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9674元。

19.2012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9674元。

20.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8675元。

21.2012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8675元。

22.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8675元。

23.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8675元。

24.2012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8675元。

25.2012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8416元。

26.2012年9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8416元。

27.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8416元。

28.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8416元。

29.2012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8416元。

30.2012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8416元。

31.2012年9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8416元。

32.2012年10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8860元。

33.2012年10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8860元。

34.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6270元。

35.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48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4708元。

36.2012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6270元。

37.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6270元。

38.2012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6270元。

39.2012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6270元。

40.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3680元。

41.2012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3680元。

42.2012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2200元。

43.2012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2200元。

44.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8712元。

45.2012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8675元。

46.2012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共28675元。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于2012年12月23日被傳喚到案,被告人王某明于2013年12月29日被傳喚到案。

為支持上述指控,公訴機(jī)關(guān)當(dāng)庭出示了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供述,被害人訴訟代表人鄭某某陳述,證人楊某某等人證言,辨認(rèn)筆錄及辨認(rèn)現(xiàn)場照片,偵查實驗筆錄等書證,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依據(jù)以上證據(jù)材料,提請本院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明、楊某某的刑事責(zé)任。

公訴機(jī)關(guān)當(dāng)庭發(fā)表公訴意見,認(rèn)為起訴書指控的第46起犯罪事實中的油罐車為被告人王某某的另一輛號牌為豫AA0***油罐車,并非本案指控的豫AB2***油罐車,故該起事實不計入指控數(shù)額。

被告人王某某當(dāng)庭辯稱,其對豫AB2***號油罐車的改裝時間為2012年11月24日左右,改裝車輛加水的目的是為了在道路崎嶇時起緩沖作用,且這部分水在到某某廠卸貨前都放掉了。某某廠要的是33#棕櫚油,但由于其在2012年10月份后與某某廠有貨款糾紛,為了減少損失賺取差價,其購買了90噸每噸比33#棕櫚油市場價便宜四、五百元的28#棕櫚油摻在向某某廠運(yùn)送的33#棕櫚油中,摻油地點是某某停車場,其在某某停車場有租房、儲油的油罐和鍋爐。其只在2012年12月15日那次給油罐車加水充油,給了王某明1000元錢。

被告人王某明當(dāng)庭辯稱,王某某為了讓其在卸油時予以照顧,在2012年12月15日王某某去送油時,給了其1000元好處費(fèi),其當(dāng)時看到王某某在卸油時放了水。王某某告訴他車?yán)镉袀€水箱,會裝幾百斤水,他不知道車?yán)镉袏A層。

被告人楊某某當(dāng)庭辯稱,其是在2012年12月份才知道王某某改裝了豫AB2***號油罐車,并于2012年12月15日與王某某一起往該車中加了一次水,和車中的棕櫚油一起運(yùn)往某某廠。

王某某的辯護(hù)人辯稱,對起訴書指控的2012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明、楊某某駕駛豫AB2***號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22200元,系合同詐騙罪,因王某某系在向某某公司交貨,即履行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的棕櫚油買賣合同的過程中以水充油騙取某某廠的財物,侵犯的客體除了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還有市場交易秩序和國家合同管理制度,屬于合同詐騙罪中“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dāng)事人財物的”的情形。對起訴書指控的其余45起詐騙事實認(rèn)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首先,對起訴書指控的2012年10月份之前的共計34起詐騙事實,僅有某某廠的入庫單,沒有某某公司的出庫單,無法對照入庫噸數(shù)與出庫噸數(shù)是否有差異;油罐車在高速路口入站的重量會有差異,不準(zhǔn)確,不能作為確定該車出庫的重量。本案相關(guān)證據(jù)證實一輛油罐車一天之內(nèi)無法拉兩次貨,故,起訴書指控的2012年8月28日豫AB2***號油罐車兩次以水充油的事實不能成立。其次,對起訴書指控的2012年10月5日至2012年12月15日共計11次詐騙事實,相關(guān)證據(jù)顯示王某某在2012年10月份與某某廠發(fā)生貨款糾紛后,在某某停車場租賃倉庫、放置油罐和鍋爐,以28#油充當(dāng)33#油送往某某廠。王某某能夠自愿認(rèn)罪,無犯罪前科,主動退還贓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

王某明的辯護(hù)人辯稱,對起訴書指控的2012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明伙同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用豫AB2***號油罐車以水充油詐騙某某廠3700公斤棕櫚油,價值22200元,不持異議。其他指控不能成立。王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被害人某某廠已對王某明的行為予以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對于起訴書指控的王某明的其他犯罪事實,認(rèn)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楊某某的辯護(hù)人辯稱,被告人楊某某并不清楚王某某摻油情況,豫AB2***號油罐車的改裝情況其也是在2012年12月份才知道,其在起訴書指控的2012年12月15日以水充油同犯罪中應(yīng)為從犯,可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0月份至2012年12月份期間,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楊某某駕駛改裝過的豫AB2***號半拖掛油罐車,從河南省某某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廠)向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廠)送棕櫚油。在送油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與某某廠倉庫保管員王某明相互勾結(jié),采取在某某廠多過磅的方式共同騙取某某廠的棕櫚油貨款。

1.2012年10月5日,某某廠出庫噸數(shù)45790公斤,某某廠入庫噸數(shù)50300公斤,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楊某某,與某某廠倉庫保管員王某明相互勾結(jié)共同騙取某某廠4510公斤棕櫚油,價值35178元。

2.2012年10月7日,某某廠出庫噸數(shù)44010公斤,某某廠入庫噸數(shù)50060公斤,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楊某某,與某某廠倉庫保管員王某明相互勾結(jié)共同騙取某某廠6050公斤棕櫚油,價值47190元。

3.2012年10月15日,某某廠出庫噸數(shù)46490公斤,某某廠入庫噸數(shù)49970公斤,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楊某某,與某某廠倉庫保管員王某明相互勾結(jié)共同騙取某某廠3480公斤棕櫚油,價值24708元。

4.2012年10月28日,某某廠出庫噸數(shù)44910公斤,某某廠入庫噸數(shù)492300公斤,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楊某某,與某某廠倉庫保管員王某明相互勾結(jié)共同騙取某某廠4320公斤棕櫚油,價值30672元。

5.2012年10月30日,某某廠出庫噸數(shù)43920公斤,某某廠入庫噸數(shù)50290公斤,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楊某某,與某某廠倉庫保管員王某明相互勾結(jié)共同騙取某某廠6370公斤棕櫚油,價值45227元。

6.2012年11月4日,某某廠出庫噸數(shù)43950公斤,某某廠入庫噸數(shù)50550公斤,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楊某某,與某某廠倉庫保管員王某明相互勾結(jié)共同騙取某某廠6600公斤棕櫚油,價值46860元。

7.2012年11月14日,某某廠出庫噸數(shù)44000公斤,某某廠入庫噸數(shù)50650公斤,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楊某某,與某某廠倉庫保管員王某明相互勾結(jié)共同騙取某某廠6650公斤棕櫚油,價值47215元。

8.2012年11月16日,某某廠出庫噸數(shù)46030公斤,某某廠入庫噸數(shù)50230公斤,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楊某某,與某某廠倉庫保管員王某明相互勾結(jié)共同騙取某某廠4200公斤棕櫚油,價值26880元。

9.2012年12月1日,某某廠出庫噸數(shù)37770公斤,某某廠入庫噸數(shù)42410公斤,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楊某某,與某某廠倉庫保管員王某明相互勾結(jié)共同騙取某某廠4640公斤棕櫚油,價值29696元。

10.2012年12月8日,某某廠出庫噸數(shù)45220公斤,某某廠入庫噸數(shù)49900公斤,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楊某某,與某某廠倉庫保管員王某明相互勾結(jié)共同騙取某某廠4680公斤棕櫚油,價值28080元。

11.2012年12月15日,某某廠出庫噸數(shù)45870公斤,某某廠入庫噸數(shù)50650公斤,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楊某某,與某某廠倉庫保管員王某明相互勾結(jié)共同騙取某某廠4780公斤棕櫚油,價值28680元。

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于2012年12月23日被傳喚到案,被告人王某明于2013年12月29日被傳喚到案。

偵查機(jī)關(guān)在偵查階段扣押的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金351500元,移送我院后,我院已經(jīng)依法發(fā)還給被害人。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已將某某廠的損失全部退賠,三名被告人均取得了某某廠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開庭審理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王某某當(dāng)庭供述

其對豫AB2***號油罐車的改裝時間為2012年11月24日左右。由于其在2012年10月份后與某某廠有貨款糾紛,為了減少損失賺取差價,其購買了90噸每噸比33#棕櫚油市場價便宜四、五百元的28#棕櫚油摻在向某某廠運(yùn)送的33#棕櫚油中,摻油地點是某某停車場,其在某某停車場有租房、儲油的油罐和鍋爐。在2012年12月15日,其給某某廠送油時,在油罐車夾層加水冒充棕櫚油。

2、被告人王某明在公安機(jī)關(guān)供述

證實其負(fù)責(zé)核實送來油的噸數(shù)及某某廠里車間用油發(fā)放。王某某的油罐車上有一個改裝水箱,送油時把水加入改裝的水箱里充油騙錢。2010年下半年,王某某和司機(jī)卸油后請他吃飯,和他商量說油罐車上有個改裝水箱,讓他在王某某他們卸油時去別的地方,不看他們放水,每次給他1000元,他同意了。以后他們每次來,他都會把他們領(lǐng)到某某廠的小油罐旁邊(小油罐人少不會被發(fā)現(xiàn)),他們在放油時會把自己帶的管子接到車后面油管的水箱閥門上,把水箱里的水流到下水道。

3、被告人楊某某在公安機(jī)關(guān)供述

證實其從2012年3月開始駕駛豫AB2***號車給某某廠送油。其老板王某某加裝水箱,冒充油稱重騙某某廠的錢。加水的地方有兩個,一個是鄭州107國道莆田附近路邊的加水處,一個是鄭州市南三環(huán)車管所附近某某停車場。以水充油王某某每次都這樣干,他只親手加過一次。某某廠的王某明招呼他們卸油,王某明知道他們從加裝水箱放水,冒充油騙錢。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鄭某某(系鄭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物管部經(jīng)理)證言

證實2012年12月21日下午5點鐘左右,某某廠生產(chǎn)車間用油泵抽油時候發(fā)現(xiàn)沒油了,經(jīng)盤點,油罐的實際庫存數(shù)量比賬面應(yīng)存油數(shù)量少了292724.22公斤的棕櫚油。油罐的保管員只有王某明一個人,王某明于2012年12月19日請假后一直無法取得聯(lián)系。

并證實某某廠在2012年大部分油都是王某某和他的司機(jī)送的。

2、證人楊某某(系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工程部經(jīng)理)證言

證實在12月23日中午13時左右,一輛送棕櫚油的棗紅色的大油罐車在某某廠生產(chǎn)區(qū)停著,由于某某廠的油罐沒油了,他就上車檢查,發(fā)現(xiàn)車?yán)锩骐x罐口很近的地方有一塊鋼板,在并有三角鐵固定著,鋼板在油罐箱里面,距離油罐車車尾和油罐內(nèi)部各有70厘米,于是判斷送棕櫚油的油罐車?yán)锩姘惭b有水箱。

3、證人李某某(系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保管員)證言

2012年12月21日下午,公司油罐不出油,而賬面上顯示有280多噸,經(jīng)盤點油罐實際只有40多噸,賬上的240多噸油不見了,食用油的保管員王某明也聯(lián)系不上了。

油罐車不需要放水,只有在加熱的情況下,水蒸氣遇冷才會有一點水出現(xiàn)。工程部的楊建超檢查車后,發(fā)現(xiàn)這輛車子油罐尾部私自加裝了一個大水箱。送油的就是利用這個加裝的水箱以水充油來騙某某廠。

4、證人郭某甲(在鄭州市商都路與107國道交叉口南200米處開一加水站工作)證言

證實豫AB2***這輛大油罐車在其處加過3次水,都是往車尾部加的,每次加40分鐘左右,給他40元錢。早一次是今年7、8月份,最后一次是12月中上旬左右。每次大概加幾千斤的水。

5、證人閆某(系河南省某某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總經(jīng)理)證言

王某某不是其公司員工,而是一個客戶,因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不和個人簽合同,王某某讓某某公司替他和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簽合同,其公司不和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直接發(fā)生業(yè)務(wù)往來,只是把油賣給王某某,王某某交保證金后拉油。王某某拉油的單據(jù)只剩下10月份、11月份、12月份三個月的過磅單和出庫單沒有銷毀。

6、證人陳某某(某某停車場倉庫送貨員)證言

證實2011年10月份至2013年4月份,他見過兩三次王某某和他的司機(jī)用6、7公分長的管子往油罐車上的油罐裝油。停車場東南倉庫之間有間小屋子,里面有兩個大鐵罐和一個大鍋爐,抽油機(jī)在工作,不知道他們是往油罐車內(nèi)裝油還是抽油。還見王某某燒過一次鍋爐。

7、證人郭某乙(某某停車場倉庫管理)證言

證實他見過一輛油罐車,老板是姓王的。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他看見有個人拉著一根管子在向油罐里加?xùn)|西,具體加的什么不清楚。

8、證人朱某某(某某貨運(yùn)辦公室)證言

某某停車場東南倉庫是一個戴眼鏡的姓王的租了,王有一輛大油罐車。倉庫后院有兩個大鐵罐和一個鍋爐,他大概是在2012年6、7月份看到的。

四、書證

1、辨認(rèn)筆錄及指認(rèn)現(xiàn)場照片

系楊某某對作案地點鄭州市商都路與107國道交叉口南100米處、鄭州市鄭平路某某停車場,對送油車輛豫AB2***半掛油罐車和車上油罐夾層放水開關(guān)、夾層水箱出水口的指認(rèn)及對同案犯王某明的辨認(rèn)。

王某明對同案犯王某某和楊某某的辨認(rèn)。

證人郭某甲對開油罐車到其加水點加水的王某某和楊某某的辨認(rèn)。

2、河南某某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出庫單及稱重計量單復(fù)印件、河南某某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棕櫚油送貨明細(xì)表、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棕櫚油磅單明細(xì)表、稱重單、入庫單、購貨發(fā)票復(fù)印件

證實豫AB2***半掛油罐車自2012年10月份起,每次從新鄉(xiāng)某某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拉出的棕櫚油均比到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入庫的棕櫚油噸數(shù)少,而某某公司是按照其入庫單上的噸數(shù)進(jìn)行結(jié)算的。

3、河南省某某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供貨合同、合同補(bǔ)充協(xié)議、委托王某某與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聯(lián)系棕櫚油業(yè)務(wù)的委托書復(fù)印件

證實王某某系河南省某某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客戶,其公司代替王某某與某某廠簽訂供貨合同。

4、某某廠出具的證明、盤點報告、2012年3月—12月棕櫚油收發(fā)匯總表

證實某某廠2012年油庫盤點虧損情況。

5、扣押物品清單

扣押車號為豫AB2***大型半掛油罐車1輛,豫AB2***車鑰匙1把。

扣押河南省某某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王某某貨物訂金叁拾伍萬壹千伍佰元整。

6、河南省某某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出具證明

證實2012年10月份之前的出庫單等相關(guān)資料因未保存已無法調(diào)取。

7、鑒定意見

證實河南省某某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和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電子汽車衡經(jīng)檢定,結(jié)論均為合格。

8、鄭州市某某停車場內(nèi)油罐照片

證實王某某在鄭州市某某停車場其租房處有兩個油罐和一個鍋爐。

9、協(xié)議書、授權(quán)委托書、收條、諒解書

證實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授權(quán)委托邵明與被告人王某某達(dá)成協(xié)議,王某某將1032780元(其中,公安機(jī)關(guān)扣押的351500元直接發(fā)還給被害方某某廠)作為給予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經(jīng)濟(jì)損失補(bǔ)償。鄭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對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王某明的行為予以諒解,并請求司法機(jī)關(guān)對三名被告人依法從輕處罰。

10、到案經(jīng)過

證實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王某明均系傳喚到案。

11、戶籍證明

證實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王某明的個人基本情況。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王某明相互勾結(jié),共同騙取某某廠油款共計390386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某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明、楊某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guān)于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明、楊某某2012年3月至10月之間的犯罪事實,由于某某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證實2012年10月份之前的出庫單等相關(guān)資料因未保存已無法調(diào)取,而河南省高速公路聯(lián)網(wǎng)收費(fèi)圖像稽查系統(tǒng)照片中顯示的豫AB2***號油罐車從某某公司拉出油上高速公路時的重量與某某公司提供的出庫單噸數(shù)相差較大,無法作為定案依據(jù)。故,本院不予認(rèn)定。關(guān)于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的三名被告人2012年10月12日的犯罪事實,經(jīng)查,2012年10月12日,王某某、楊某某駕駛的送油車輛為豫AA0***號油罐車,并非起訴書指控的豫AB2***號油罐車,故,對該起指控的犯罪事實,本院不予認(rèn)定。

關(guān)于被告人王某某辯護(hù)人辯稱的王某某系合同詐騙罪的意見,本院認(rèn)為,合同詐騙罪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gòu)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dāng)事人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本案中與被害方某某廠簽訂合同的是河南省某某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雖然某某公司又與王某某另外簽訂了合同補(bǔ)充協(xié)議,約定其是代替王某某與某某廠簽訂合同,但該合同補(bǔ)充協(xié)議的效力僅限于某某公司和王某某,對某某廠沒有約束力。王某某并非和某某廠簽訂合同的對方當(dāng)事人,他所履行的合同也并非其和某某廠簽訂的合同,他的行為系在送油過程中產(chǎn)生。故,其行為應(yīng)為詐騙行為而非合同詐騙行為,對該辯護(hù)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guān)于三名被告人辯稱的其只在2012年12月15日以水充油詐騙了某某廠一次的意見,經(jīng)查,在2012年10月5日至2012年12月15日期間,王某某和楊某某駕駛豫AB2***號油罐車共向某某廠送油11次,每一次從某某廠的出庫數(shù)量都比某某廠入庫的數(shù)量少。無論采用何種手段,其均是隱瞞真相,向油罐車中摻入了并非在某某廠購買的棕櫚油的其他替代物,從而騙取某某廠的棕櫚油貨款。王某明與王某某、楊某某相互勾結(jié),在明知王某某和楊某某對油罐車改裝并騙取某某廠油款的情況下,在他們卸油時故意不履行看管職責(zé),以此來共同騙取某某廠的貨款。故,對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guān)于辯護(hù)人辯稱王某某無犯罪前科,主動退還贓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王某明、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被害人某某廠已對王某明的行為予以諒解,均可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經(jīng)查證屬實,予以采信。

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明、楊某某所犯詐騙罪行,依法均應(yīng)當(dāng)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內(nèi)量刑處罰。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作為向某某廠送油的負(fù)責(zé)人,其直接實施了多過磅的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楊某某系王某某的司機(jī),在明知王某某在送油時多過磅騙取某某廠財物的情況下,幫助其實施該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對其從輕處罰;王某明作為某某廠的油庫保管員,與王某某、楊某某相互勾結(jié),在明知王某某和楊某某在送油時多過磅騙取某某廠油款的情況下,不履行看管職責(zé),放任其行為及損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賠償了被害方全部經(jīng)濟(jì)損失,三名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均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所判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完畢。)

二、被告人王某明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所判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完畢。)

三、被告人楊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所判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完畢。)

四、對公安機(jī)關(guān)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豫AB2***號油罐車(發(fā)動機(jī)號為1608F011029),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韓軍營

代理審判員  楊曉君

代理審判員  潘雪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丹輝

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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