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與李某峰等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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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豐民初字第17998號
原告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qū)西三環(huán)南路**號美克大廈*層**單元。
法定代表人張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訓軍,北京市法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峰,男,19**年*月*日出生。
被告姜某濤,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雁群,天津融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峰、姜某濤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訓軍,被告李某峰、被告姜某濤及其委托代理人沈雁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訴稱:2012年8月2日,被告李某峰作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海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100000元,期限為2012年8月2日至2012年10月2日兩個月,月息為1.5%,被告姜某濤為借款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原告作為監(jiān)管保證人。合同還約定如李某峰沒有按期支付出借人本息,原告應在借款到期三日內(nèi)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本息,原告取得債權人地位。被告逾期支付借款期間,需要支付原來約定借款雙倍利息,承擔代為償付金額5%的違約金。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李某峰沒有按照約定償付借款本息103000元,原告于2012年10月3日代為償付了借款本息103000元,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峰償還原告代為償付的借款本息103000元,2012年10月2日至2013年10月2日的借款利息36000元,違約金5150元,要求被告姜某濤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峰辯稱:原告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所述屬實,同意償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但是沒有能力償還。
被告姜某濤辯稱:首先,原告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不具備主體資格,海某到庭說原告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是通過匯款方式將錢還給他的,但原告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沒有提供證據(jù);其次,借款合同有沒有履行我不知道;最后,被告李某峰曾對我說欠款已經(jīng)還清了。綜上,我不同意原告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8月2日,海某(甲方:出借人)、李某峰(乙方:借款人)、姜某濤(丙方:保證人)與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丁方:監(jiān)管人)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2日至2012年10月2日止,借款利率為月息1.5%,借款期限為2個月。從出借人實際支付借款之日起計息至本金結(jié)清之日止。還款方式為乙方按月付息,于借款到期日歸還本金,乙方應按下列賬戶作為還款賬戶:戶名海某,賬號:×××,開戶行:工商銀行陶然亭支行。丙方自愿以其名下所有財產(chǎn)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其他相關費用,以及實現(xiàn)債權而發(fā)生的費用等。保證期限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償還借款本金或利息的,丁方自愿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二個工作日內(nèi)與甲方辦理債權轉(zhuǎn)讓手續(xù)并在轉(zhuǎn)讓手續(xù)完成后一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乙方應償還金額同等的債權轉(zhuǎn)讓費用。乙、丙方同意,在甲方向丁方轉(zhuǎn)讓債權后丁方即取得債權人地位,丁方有權向乙方提出任何合法的償債要求,要求丙方承擔擔保責任。同時約定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對逾期款項每日向甲方另行支付借款利率2倍的罰息;向丁方支付每日200元的催收管理費;造成丁方上門催收的,每催收一次,乙方應向丁方支付500元的律師費及差旅費。自丁方取得債權人地位之日起,乙方應向丁方另行支付代償金額5%的違約金,丁方并有權沒收乙方預留在丁方的履約保證金;丁方催收后,乙方仍不履行還款義務或無力清償欠款,導致丁方采取相關措施的,乙方應承擔丁方采取相關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費用……同日,海某名下在中國工商銀行賬號為×××賬戶向李某峰名下在中國工商銀行賬號為×××賬戶內(nèi)匯入10萬元。
2013年10月3日,海某書寫收據(jù)證明,該證明載明:我于2012年10月3日收到北京多利投資擔保公司代借款人李某峰、姜某濤償付人民幣本息103000元。
海某到庭表示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已將103000元償還給自己。
庭審中,李某峰表示未償還本案訴爭的欠款,姜某濤認為李某峰與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申請法院調(diào)取李某峰的賬冊,并稱李某峰的賬冊中記載了償還欠款的事實。李某峰則表示其沒有賬冊,借到的10萬元基本都被姜某濤用了,且因生意失敗,已經(jīng)賠了。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借款協(xié)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海某、李某峰、姜某濤、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后,均應按協(xié)議履行各自義務。協(xié)議到期后,李某峰未償還海某的欠款,現(xiàn)海某到庭證明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已代李某峰償還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03000元,故本院對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要求李某峰償還欠款本金10萬元及2012年8月2日至2012年10月2日利息3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李某峰未按約定償還欠款,已構(gòu)成違約,應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故本院對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要求李某峰按約定支付罰息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鑒于逾期之日應為2012年10月3日,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計算有誤,本院將計息之日調(diào)整為2012年10月3日至2013年10月2日。另,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關于罰息的計算利率為月息3%,已超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本院調(diào)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罰息。借款合同約定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取得債權人地位之日起,李某峰應向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另行支付代償金額5%的違約金,但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已要求李某峰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故本院對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要求李某峰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故本院對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要求姜某濤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姜某濤的辯稱依據(jù)不足,本院難以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償還原告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代付的借款利息三千元;
二、被告李某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償還原告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代付的借款本金十萬,并自二〇一二年十月三日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罰息,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日止;
三、被告姜某濤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北京**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千一百八十三元,由被告李某峰與被告姜某濤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姚 媛
人民陪審員 李之仁
人民陪審員 歐裕法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書 記 員 盛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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