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宋某文與被告馮某新同居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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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玉民初字第3901號
原告宋某文,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nóng)民。
被告馮某新,女,19**年*月*日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牛天光,河北牛天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文與被告馮某新同居關系糾紛一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振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文、被告馮某新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天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宋某文訴稱,原、被告均系再婚,2000年底原、被告相識并自由戀愛,此后開始同居,一直未生育子女,也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xù)。2000年至2006年期間,原、被告在原告處建筑了豬圈一個,2006年至今,原、被告在被告處經(jīng)營地板磚、紅瓦等建材,期間先后以被告和原告的名義辦理了工商登記手續(xù)。2010年,原,被告共同出資28000元在被告處建筑了彩鋼棚一個和小房一間。原、被告同居期間除上述財產(chǎn)外,另有共同財產(chǎn)有:東風牌貨車兩輛、紅瓦150000塊,價值106000元、地磚價值174000元、脊瓦等附產(chǎn)品價值約8500元、燃料煤價值約10000元、租賃空地一塊,以上共有財產(chǎn)價值約356500元,原、被告有共同債權(quán)54680元,上述財產(chǎn)和債權(quán)為原、被告共有,原告享有一半的份額,即205590元?,F(xiàn)原、被告因為生活中矛盾不斷,均愿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但因財產(chǎn)分割問題未能達成協(xié)議,原告依法起訴,要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關系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和債權(quán),原告應分得共同財產(chǎn)和債權(quán)為205590元。訴訟過程中,原告要求增加分割共同債權(quán)10560元(張某輝欠款)。
原告宋某文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證明一份,內(nèi)容為,“證明茲有我村村民宋某文男57歲,馮某新女53歲于2000年1月二人在一起居住。散水頭村委會2013.10.23玉田縣散水頭鎮(zhèn)散水頭村村民委員會章”。
被告馮某新辯稱,原、被告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除原告在訴狀中所列的財產(chǎn)外,在廊坊馬頭鎮(zhèn)還有價值3000多元的脊瓦、原告的弟弟宋某全欠1500元的瓦錢,共同債務有欠邢某乙借款30000元,利息14000元,本息合計44000元,欠王某文30000元,欠孟某某21000元借款及52700元的貨款,欠馮某某31500元,欠山東章丘市瓦廠19209元,欠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鴉洪橋支行貸款50000元及利息。
被告馮某新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有:
1、證人邢某乙出庭作證,內(nèi)容為,原、被告欠其及其丈夫馮某某31500元,沒有欠條,這些錢大都是其女兒即本案被告馮某新所借,原告從邢某乙處借過4000元。
2、證人邢某乙出庭作證,內(nèi)容為,被告馮某新是我表姐、原告宋某文是我表姐夫,原、被告在四、五年前因進貨從我處借款30000元,已經(jīng)償還10000元,現(xiàn)欠34000元,其中14000元是利息,這些錢是我表姐馮某新借的,沒有欠條。
3、證人孟某某出庭作證,內(nèi)容為,被告馮某新分兩次在我處借款21000元,其中借款10000元的時候,原、被告均在場,另外,被告馮某新從我處進貨,尚欠我貨款52700元。
4、證明一份(復印件),內(nèi)容為,“證明河北玉田馮某新從我廠拉脊瓦兩車。10月4日車號冀B×××××王某祥17000片手機號13785536***月13日車號冀B×××××劉某興16700片手機號135××××6213共計欠款壹萬玖仟貳佰零玖元整(19209)樂家脊瓦廠張勝軍(章)章丘市普集鎮(zhèn)樂家脊瓦廠2013年11月11日”
本院依被告申請調(diào)取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縣鴉鴻橋支行被告馮某新的貸款及利息情況,該行提供被告馮某新貸款情況如下:借款人馮某新,借款50000元,每季度90天,利息1150元,利息已還至2013年9月21日,償還借款銀行賬號為:×××8513。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明的質(zhì)證意見是,無異議。對本院調(diào)取的證據(jù),無異議。
原告對被告提交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是,對證據(jù)1,不認可;對證據(jù)2,不認可,我沒經(jīng)手;對證據(jù)3,不認可,證人說借款10000元時我在場不屬實;對證據(jù)4、不認可。對本院調(diào)取的證據(jù),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月相識并自由戀愛,后開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間未生育子女,亦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原告在被告處的個人財產(chǎn)有冰箱一臺、洗衣機一臺、電視機一臺、碗櫥一個、小衣柜一個。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原、被告提交的證據(jù)材料等予以證實。
關于共同財產(chǎn),本院查封、扣押財產(chǎn)清單中所列在被告處的無爭議的共同財產(chǎn)價值296446元,另外,庭審中,原、被告對其余共同財產(chǎn)均認可:在原告處的豬圈一座,價值3500元及現(xiàn)金7400元、在被告處的彩鋼棚一個,價值10000元、小房一間,價值500元、河北E×××××東風貨車一輛,價值8000元,該車登記在原告女婿單某輝名下、冀B×××××東風貨車一輛,價值15000元、廊坊馬頭鎮(zhèn)尚有脊瓦一部,價值2600元、燃料煤價值8000元,本院對原、被告陳述的上述共同財產(chǎn)的價格予以采信。本院認為,本院查封、扣押財產(chǎn)清單中所列在被告處的無爭議的共同財產(chǎn)價值296446元、在被告處的彩鋼棚一個,價值10000元、小房一間,價值500元、冀B×××××東風貨車一輛,價值15000元,合計321946元,歸被告馮某新所有為宜。在原告處的豬圈一座,價值3500元及現(xiàn)金7400元、河北E×××××東風貨車一輛,價值8000元,該車登記在原告女婿單某輝名下、廊坊馬頭鎮(zhèn)尚有脊瓦一部,價值2600元、燃料煤價值8000元,合計29500元,歸原告宋某文所有為宜。綜上,被告馮某新應再給付原告共同財產(chǎn)折價款146223元。
關于共同債權(quán),庭審中,原、被告均認可曹長興欠2000元、江家橋村一名村民欠3170元、張鳳新欠900元的債權(quán)債務人已經(jīng)償還。原、被告對齊某增欠1200元,欠條在被告處、王某剛欠4050元,欠條在被告處,王某國欠款2000元,系原告出借,沒有欠條、李某明欠7500元,欠條在被告處、楊某亮欠4000元,欠條在被告處、劉某剛欠700元、單某輝欠9000元,沒欠條(單某輝系原告女婿)、宋某全欠1500元(系原告之弟),張某輝欠10560元,欠條在原告處,均認可。本院認為,在原告處的共同債權(quán):單某輝欠9000元、宋某全欠1500元、王某國欠2000元、張某輝欠10560元,合計23060元,歸原告所有為宜;在被告處的共同債權(quán):王某亮欠2000元、齊某增欠1200元、王某剛欠4050元、李某明欠7500元、楊某亮欠4000元、劉某剛欠700元,合計19450元,歸被告所有為宜。綜上,原告應給付被告共同債權(quán)折價款1805元。
關于共同債務,關于有爭議的共同債務,被告主張欠邢某乙借款30000元,利息14000元,本息合計44000元、欠王某文30000元、欠孟某某21000元借款及52700元的貨款、欠馮某某31500元、欠山東章丘市瓦廠貨款19209元,雖證人邢某乙、孟某某、邢某乙(系馮某某之妻)出庭作證、章丘市普集鎮(zhèn)樂家脊瓦廠出具證明一份,但原告否認上述債務的存在,故對被告的上述主張,可由債權(quán)人另行主張權(quán)利。原、被告無爭議的共同債務有,尚欠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鴉鴻橋支行貸款50000元及利息1150元,原告應承擔一半的還款份額,由于該筆債務借款人為被告馮某新,在償還借款時應由被告償還為宜,原告應從其應分得的共同財產(chǎn)中予以折抵相應的償還借款份額,即25575元。
綜上,除原告應分得的共同財產(chǎn)及共同債權(quán)、債務外,被告亦應給付原告上述財產(chǎn)折價款118843元(146223元-1805元-25575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即同居生活,同居生活后也一直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原、被告的行為屬非法同居關系,現(xiàn)原、被告均愿意解除同居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jié)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chǎn),按一般共有財產(chǎn)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chǎn)、生活而形成的債權(quán)、債務,可按共同債權(quán)、債務處理。本案中,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債權(quán)、債務依法應予分割。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二款“……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在被告處的個人財產(chǎn)冰箱一臺、洗衣機一臺、電視機一臺、碗櫥一個、小衣柜一個歸原告所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
二、在被告處的本院查封、扣押財產(chǎn)清單登記的共同財產(chǎn)(詳見查封、扣押財產(chǎn)清單)、彩鋼棚一個、小房一間、冀BA5**東風貨車一輛歸被告馮某新所有;
三、在原告處的共同財產(chǎn),豬圈一座及現(xiàn)金7400元歸原告所有;
四、在被告處的共同財產(chǎn),河北E510**東風貨車一輛、廊坊馬頭鎮(zhèn)脊瓦一部、燃料煤歸原告所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
五、在原告處的共同債權(quán),單某輝欠9000元、宋某全欠1500元、王某國欠2000元、張某輝欠10560元,合計23060元,歸原告所有;
六、在被告處的共同債權(quán),王某亮欠2000元、齊某增欠1200元、王某剛欠4050元、李某明欠7500元、楊某亮欠4000元、劉某剛欠700元,合計19450元,歸被告所有;
七、原、被告共同債務,欠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鴉鴻橋支行貸款50000元及利息1150元,由被告償還,原告從其應分得的共同財產(chǎn)中予以折抵相應的償還借款及利息一半的份額,即25575元;
八、被告給付原告財產(chǎn)折價款118843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
九、駁回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84元,保全費1548元,合計5932元,由原告負擔987元,由被告馮某新負擔4945元,上述費用已由原告預交,執(zhí)行時由被告馮某新給付原告人民幣49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李振芳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馮興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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