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華某某與田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22閱讀量:(1246)
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深羅法民一初字第615號
原告華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區(qū)彩田南路海天某某大廈515室。
委托代理人李怡瑋,廣東文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址深圳市羅湖區(qū)中興路一品某某北座2426。
委托代理人徐鴻儀,廣東維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原告訴被告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怡瑋、被告委托代理人徐鴻儀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缺乏溝通及關愛,在撫養(yǎng)小孩理念上存在較大分歧,故原告請求判令如下:1、解除原告與被告的婚姻關系;2、婚生女田笑語由原告負責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2100元。
被告答辯稱,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相識,于2011年2月14日登記結婚,于20**年**月**日生育婚生女田小某。雙方婚后感情一般。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搬離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與被告分居至今。被告提交工作收入證明的內容:被告自2011年10月30日入職至2014年3月26日止每月工資收入為7000元。
以上事實有結婚證、出生證明、工作收入證明、當事人的陳述及庭審筆錄等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經調解,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
本院認為,本案為離婚糾紛。原、被告系自由戀愛,自主結婚,婚后因撫養(yǎng)小孩等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后缺乏溝通,不能諒解,使原告提出離婚。雙方雖婚后感情一般,但原告提出離婚并無法定理由,又系第一次起訴離婚,結合被告希望挽回婚姻的態(tài)度,并考慮小孩尚小,應盡力維系家庭穩(wěn)定,本院根據(jù)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原因和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等情況綜合分析,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和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雙方注重感情的培養(yǎng),加強溝通,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搞好夫妻關系和家庭團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華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50元,由原告華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鐘媛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宋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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