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22閱讀量:(1172)
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冀0224民初78號
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葛懷靈,河北李香民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王某。
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董宏偉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的委托代理人葛懷靈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王某于2015年4月13日從原告張某處借款65000元用于購車,并為原告書寫了欠條一張。后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該筆借款,但被告拖延至今未還?,F原告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求被告給付原告借款人民幣65000元。
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簽字的欠條一張,用以證明被告從原告處借款人民幣65000元的事實。
被告未到庭亦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被告王某自原告張某處借款人民幣65000元,并為原告出具了欠條一張,內容為“今借張某人民幣65000元,用以購買車輛。借款人:王某。落款時間:2015年4月13日。”后經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償還上述款項,遂形成訴訟。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被告王某為原告出具的欠條等證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抗辯權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條,即可認定原、被告之間的借款的事實以及借款的數額。因欠條中并未約定還款時間,故該筆借款屬于不定期無息借款,根據法律規(guī)定,原告有權隨時要求被告履行還款的義務。綜上,原告張某要求被告王某償還借款本金65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償還原告張某借款本金人民幣65000元,判決生效即履行;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30元減半收取71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董宏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宋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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