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謝某某等人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24閱讀量:(1500)
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鏡刑初字第00013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蕪湖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2011年7月22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湖南省衡陽市看守一所臨時羈押,同年7月26日被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刑事拘留,8月30日經(jīng)蕪湖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蕪湖市看守一所。
辯護人張?zhí)K明,安徽真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2011年7月22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湖南省衡陽市看守一所臨時羈押,同年7月26日被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刑事拘留,8月30日蕪湖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蕪湖市看守一所。
被告人曾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2011年7月22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湖南省衡陽市看守一所臨時羈押,同年7月26日被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刑事拘留,8月30日蕪湖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蕪湖市看守一所。
辯護人莫春生,安徽真見律師事務所律師。
蕪湖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鏡檢刑訴(2011)2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某、劉某甲、曾某某犯詐騙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蕪湖市某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某、被告人謝某某及其辯護人張?zhí)K明、被告人劉某甲、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辯護人莫春生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11年3月11日上午10時左右,被告人謝某某伙同劉某乙、董某某(均另處)在蕪湖市XX超市采取“丟包”詐騙的方式騙取被害人李某某現(xiàn)金200元、黃金戒指2枚(價值人民幣3104元)及兩張銀行卡,并從卡內(nèi)取走57900元。
2、2011年5月25日上午11時左右,被告人謝某某、劉某甲、曾某某在蕪湖市XX超市采取“丟包”詐騙的方式騙取被害人王某甲現(xiàn)金1000元、摩托羅拉“XT711”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2037元)及三張銀行卡,并從卡中取走28400元。
3、2011年5月28日中午12時左右,被告人謝某某、劉某甲、曾某某在銅陵市XX電影院附近采取“丟包”詐騙的方式騙取被害人王某乙現(xiàn)金1000元、一條重約30克的黃金項鏈(價值人民幣12240元)及一張銀行卡,并從卡內(nèi)取走9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某某、劉某甲、曾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陳述,書證戶籍證明、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抓獲經(jīng)過、辨認筆錄、鑒定結論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劉某甲、曾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謝某某騙取他人財物價值106781元,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劉某甲、曾某某騙取他人財物45577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謝某某、劉某甲、曾某某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本院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某的辯護人關于曾某某應認定為從犯的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為保護公私財產(chǎn)權利不受侵犯,打擊犯罪,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謝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曾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 玲
人民陪審員 王根柳
人民陪審員 焦友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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