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仰某某訴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27閱讀量:(1286)
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舒民二初字第00730號
原告:仰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安徽省某某縣人,住安徽省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丁俊生,安徽點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安徽省舒城縣人,農(nóng)民,住安徽省舒城縣。
原告仰某某訴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俊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仰某某訴稱:被告因缺乏資金周轉于2012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6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此款經(jīng)原告催付,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辭未還,現(xiàn)請求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650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仰某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在法定舉證期間內(nèi)向本院舉證如下:一、原、被告身份證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二、借條一張及附件四張,證明被告欠原告650000元的事實。
被告李某某辯未予答辯,也未在法定舉證期間內(nèi)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jù)。
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經(jīng)合議庭評議對原告所舉證據(jù)一、二符合證據(jù)三性規(guī)定,依法予以認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在浙江省嘉興做熟食生意,被告在浙江省嘉興市從事修路,租房在一起,系隔壁鄰居,原告舉證被告四次向原告借款,其中10000元約定在2011年春節(jié)前全部還清,2011年4月2日借款200000元,2011年4月10日借款55000元,2011年6月27日借款300000元,經(jīng)雙方結算,被告于2012年12月16日出具借條給原告,欠款650000元。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舉證的借條及附件能夠證明被告欠款650000元的事實,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以隨時主張,原告訴請被告償還借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欠原告仰某某借款65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案件受理費1030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俞成琪
審 判 員 陶 浩
人民陪審員 潘能輝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樹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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