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某與汪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27閱讀量:(1289)
安徽省無為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無民一初字第00489號
原告:吳某某,女,漢族,住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魯擁軍,安徽點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汪某某,男,漢族,住某某市。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汪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汪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吳某某訴稱,2013年1月16日被告汪某某因資金周轉所需向我借款7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同時汪某某出具了借條一張,約定月利率2﹪,期限6天,現(xiàn)還款期限已到,經催討被告以種種借口拒付,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70萬元借款及其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汪某某未提出書面答辯。
吳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庭審中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jù):
一、吳某某及汪某某的身份信息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吳某某為本案適格主體;
二、借款合同原件一份,證明吳某某與汪某某2013年1月16日簽訂的借款合同;
三、借條、收條原件各一份,證明1、汪某某2013年1月16日向吳某某借款70萬元,期限6天,月利率2﹪,2、該款是吳某某所在公司會計葉某某通過銀行取款給付現(xiàn)金的;
汪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也未出庭質證。
根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對吳某某提供的證據(jù)予以認定。
根據(jù)上述當事人的陳述以及對當事人所提供證據(jù)的認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實如下:
2013年1月16日汪某某因資金周轉所需向吳某某借款7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月利率2﹪,期限7天,嗣后吳某某所在公司會計葉某某通過銀行取款給付現(xiàn)金70萬元。汪某某出具了借條和收條。借款到期后吳某某經向汪某某催討無果致訟。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汪某某所借吳某某款70萬元,有借條、收條、葉某某銀行取款憑證、借款合同相印證,事實清楚,汪某某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對吳某某起訴70萬元本金及利息未予答辯,放棄抗辯權,本院予以認定。一方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吳某某訴請汪某某給付借款70萬元及其按月利率2﹪付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汪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吳某某借款70萬元及其利息(自2013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計息,至本院確定給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60元,由被告汪某某負擔。
(上述款項可匯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無為縣支行,賬號:10050249*********9,開戶單位:無為縣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曉春
審 判 員 孫 琴
代理審判員 劉海燕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書 記 員 朱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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