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唐某某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2-28閱讀量:(1145)
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榮法刑初字第00293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某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榮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高偉,重慶川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重慶市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以榮檢刑訴(2014)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林某、被告人唐某甲及其辯護人高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害人李某某系被告人唐某甲的堂姐夫。2014年2月8日,李某某向唐某甲索要工資欠款未果后,李某某和其妻子唐某乙來到唐某甲家中要求當場付款,進而雙方引發(fā)口角糾紛,唐某乙用手打了被告人唐某甲一耳光,后唐某甲將唐某乙雙手抓住,李某某用鐵鏟向唐某甲打去,打在唐某甲的兒子唐某丁身上,唐某甲見狀,從其家中廚房內拿出一把菜刀將李某某的左腰部砍傷。經(jīng)重慶市榮昌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被告人唐某甲砍傷被害人李某某后,讓其妻子閔某某撥打120急救電話將李某某送醫(yī)院救治,并委托唐某戊報警,后其留在現(xiàn)場等待。當日21時許,榮昌縣公安局民警在唐某甲家中將其抓獲。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實。
另查明,榮昌縣公安局從被告人唐某甲處扣押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經(jīng)本院組織調解,被告人唐某甲與被害人李某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由被告人唐某甲賠償被害人李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88423.68元,現(xiàn)該款項已履行完畢,被害人李某某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唐某甲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唐某甲在本院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榮昌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呈請破案報告書,拘留證,取保候審決定書,常住人口信息表,抓獲經(jīng)過,榮昌縣公安局出具的辦案說明,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調取證據(jù)清單,鑒定委托書,榮昌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意見通知書,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相關醫(yī)療票據(jù),和解協(xié)議書,收條,悔過書,諒解書,證人唐某乙、閔某某、唐某丁、唐某戊、唐某己、郭某某、鐘某的證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甲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重傷,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重慶市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唐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予以刑罰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唐某甲委托他人報案并留在現(xiàn)場等待,公安機關對其實施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其到案后如實供述本案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對其減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李某某一方先動手,對本案案發(fā)具有重大過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害人李某某一方對本案案發(fā)具有一定過錯,非重大過錯,故對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但可對被告人唐某甲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唐某甲能夠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小輝
代理審判員 唐 帥
人民陪審員 呂繼澤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龍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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