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巫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01閱讀量:(1955)
安徽省無為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皖0225刑初202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某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某某縣,漢族,初中文化,安徽某某爾特種電纜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某某市市轄區(qū),現(xiàn)居住安徽某某爾特種電纜集團有限公司宿舍。被告人巫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安徽省無為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經(jīng)安徽省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安徽省無為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6年1月20日被安徽省無為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同?月9日被安徽省某某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彛?月13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朱興旺,安徽點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郁芬,安徽點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徽省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以無檢刑訴(2016)1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巫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6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6月12日決定適用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6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巫某某及其辯護人郁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安徽省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安徽某某爾特種電纜集團有限公司無故拖欠被害人葉某某等70名工人工資計人民幣1495467元。經(jīng)無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安徽某某爾特種電纜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巫某某仍不支付。后巫某某逃匿,于2016年1月6日在安徽省無為縣無城鎮(zhèn)被抓獲歸案。對巫某某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巫某某對安徽省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安徽某某爾特種電纜集團有限公司無故拖欠被害人葉某某等70名工人工資,數(shù)額累計人民幣1495467元。經(jīng)無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投訴后立案調(diào)查,并于2015年4月15日下達《勞動保障監(jiān)察詢問通知書》,要求巫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9時前到無為縣高溝鎮(zhèn)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接受詢問,但巫某某未在規(guī)定時間、規(guī)定地點內(nèi)接受詢問。2015年5月22日和27日,無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兩次向巫某某下達《勞動保障監(jiān)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要求巫某某在接到該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nèi)足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被告人巫某某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仍未支付。
被告人巫某某被抓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分兩次支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資140余萬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害人葉某某、薛某某、畢某某、聞某、周某某和何某某等的陳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獲經(jīng)過、安徽某某爾特種電纜集團有限公司工資表、補發(fā)工資領取表、無為縣公安局暫扣款票據(jù)、諒解書、勞動保障監(jiān)察詢問通知書、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整改指令書、送達回證、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等書證;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足以認定。
庭審中,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巫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性不持異議,認為被告人巫某某在主觀上沒有不支付工人工資的故意,且具有主動認罪、認罪態(tài)度好、悔罪表現(xiàn)明顯,又全額支付了工人工資,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巫某某作出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巫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gòu)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巫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巫某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巫某某在審查起訴期間支付了所欠的工人工資,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依法亦可減輕處罰,但辯護人建議免除處罰的辯護意見,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被告人巫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本院決定對其適用宣告緩刑。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懲罰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巫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湯維勝
審 判 員 蔣冬祥
人民陪審員 趙昌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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