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章某甲、章某乙等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03閱讀量:(1557)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溫樂刑初字第321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某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章某甲,個體戶,住某某市。曾因賭博于2012年5月28日被樂清市公安局決定罰款300元?,F(xiàn)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qū)彛?015年3月4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樂清市看守所。
辯護人葉振宇,浙江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章某乙,無業(yè),住某某市。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1年9月8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于2012年9月21日刑滿釋放?,F(xiàn)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樂清市看守所。
被告人劉某,無業(yè),住某某市。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qū)彙?/p>
某某市人民檢察院以樂檢未檢刑訴(2015)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劉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章某甲及其辯護人葉振宇、被告人章某乙、劉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初至同月24日,被告人章某甲伙同孔某甲(另案處理)在樂清市仙溪鎮(zhèn)某某村的竹林旁邊的空地上、山腳下的空地上開設賭場,以“六名”的方式供他人賭博,每天分下午、晚上兩場。賭場雇傭被告人章某乙負責抽取頭薪,雇傭被告人劉某和孔某乙(另案處理)放哨。賭場開設期間,共抽取頭薪10000元以上。被告人章某乙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元以上,被告人劉某非法獲利人民幣2500元以上。
上述事實,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同案犯孔某甲、孔某乙的供述、證人孔某甲、謝某、干某、孔某乙、盧某、孔某丙、楊某、徐某的證言、抓獲經(jīng)過、辨認筆錄、檢查筆錄、手機通話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前科情況核實證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劉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甲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章某甲庭審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從輕處罰。上述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與法律規(guī)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該辯護人還辯稱,被告人平時表現(xiàn)較好,系初犯,其作用與被告人章某乙相當。經(jīng)查,被告人章某甲曾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又是賭場的組織者和管理者,而被告人章某乙受雇于賭場,故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于章某乙。該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章某乙、劉某受雇于賭場,幫助賭場抽取頭薪或放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均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章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章某乙拘役五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劉某拘役四個月以上五個月以下并處罰金,上述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xiàn),可對被告人劉某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
二、被告人章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
三、被告人劉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間,應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機構(gòu)的監(jiān)督管理。)
四、追繳被告人章某甲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追繳被告人章某乙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追繳被告人劉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5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钕薇九袥Q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伍 翔
代理審判員 虞蒔蒔
人民陪審員 黃 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鄭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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