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某與王某某、陳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06閱讀量:(1186)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浙0381民初7154號
原告: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胡小東、孫愷特,浙江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某某市。
被告: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某某市。
被告: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某某市。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陳某某、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起訴稱:一、判令被告王某某、陳某某共同償還原告借款9775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二、判令被告潘某某對上述借款及利息損失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三、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王某某、陳某某共同償還原告借款6275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
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董學認獨任審判,于2016年8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小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陳某某、潘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被告王某某、陳某某于2005年2月17日登記結婚。2011年8月3日、同年8月13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具二張借款借據(jù),言明各借款50萬元、50萬元。被告王某某、潘某某分別在借款人處、擔保人處簽名。上述當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分別將款項50萬元、47.75萬元匯入被告王某某賬戶。此后,被告償還借款35萬元。因余款未還,故引起訴訟。
另查明:訴訟行為發(fā)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六個月以內(nèi)(含六個月)貸款基準利率為年利率4.35%。
為了證明上述事實,原告提供了如下證據(jù):一、身份證,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二、戶籍證明,證明被告訴訟主體資格;三、婚姻登記證明,證明第一、二被告系夫妻關系且該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四、借條,證明被告借款的事實;五、銀行轉賬憑證,證明原告已支付借款的事實。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出示,因三被告未到庭應訴,又未提供證據(jù),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認為上述證據(jù)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具有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某某、潘某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據(jù)及銀行電子回單,真實、合法,具有直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保證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fā)生的效力,本院認定雙方之間的借款、保證合同成立并已生效。借款合同雖載明借款本金為100萬元,但原告實際僅給付借款97.75萬元,故借款本金應當按照實際出借金額97.75萬元予以認定。被告應按約償還借款,其逾期未還,依法應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原、被告雙方對借款期限沒有明確約定,原告作為債權人有權隨時向被告主張實現(xiàn)債權,但應給予被告相應的寬限履行期。原告主張自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賠償利息損失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由于借款當時被告王某某、陳某某系夫妻關系,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故該債務應由兩被告共同承擔。被告潘某某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告起訴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被告潘某某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王某某、陳某某追償。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償付原告吳某某借款62.75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自2016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4.35%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款交本院轉付;
二、被告潘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潘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王某某、陳某某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075元,減半收取5037.5元,由被告王某某、陳某某、潘某某負擔(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nèi)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10075元(具體金額由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還少補)。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董學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代書記員 陳夢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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