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李某甲非法行醫(y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06閱讀量:(2061)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溫瑞刑初字第1985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某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因涉嫌犯非法行醫(yī)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審。2014年10月15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因健康原因未能執(zhí)行?,F(xiàn)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胡奎、周蕾蕾,浙江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犯非法行醫(yī)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溫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潘潔慧、章偉玉,浙江安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某市人民檢察院以瑞檢公訴刑訴(2014)20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李某甲犯非法行醫(yī)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1月27日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同月12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黎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及辯護人胡奎、周蕾蕾,被告人李某甲及辯護人潘潔慧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某、李某甲均沒有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2013年12月份以來,被告人黃某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在瑞安市塘下鎮(zhèn)羅鳳塘口村羅鳳中路xxx號、塘口村老人公寓第x幢x樓套間等地點,收取500元/次的抽血費抽取蔡某、孫某、萬某、李某乙、戴某、蔣某、陳某、林某甲、潘某、林某乙、徐某、王某等多名孕婦的靜脈血,用于非醫(y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之后,被告人黃某將抽取的靜脈血送至瑞安市市區(qū)交給鑒定機構聯(lián)系人楊某(另案處理),由楊某收取孕婦鑒定費并將鑒定結果告知孕婦。其中,孕婦蔡某、孫某、蔣某、林某乙得知胎兒鑒定結果為女性后,進行了人工流產。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6月17日在瑞安市塘下鎮(zhèn)羅鳳中路xxx號西醫(yī)內科診所被民警抓獲到案;被告人黃某于2014年6月23日到瑞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退贓人民幣3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李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吳某、蔡某、孫某、萬某、阮某、李某乙、戴某、蔣某、陳某、林某甲、潘某、林某乙、徐某、王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受案登記表,注冊證明,暫扣款票據(jù),手機通話清單,相關孕婦名單,人工流產手術登記簿,人工流產檢查單,歸案證明,戶籍證明,物證手機予以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李某甲未取得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非法抽取血液用于非醫(y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行醫(y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考慮到其能自首,主動退贓,依法和酌情從輕處罰,結合其身體健康狀況,可適用緩刑;被告人李某甲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兩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相關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為嚴明國法,懲罰犯罪,維護公共衛(wèi)生秩序,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非法行醫(yī)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行醫(yī)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均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麗平
人民陪審員 楊協(xié)敏
人民陪審員 黃秀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代)書記員 繆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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