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陳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07閱讀量:(1494)
沈陽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沈鐵西民三初字第743號
原告:劉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北京市某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趙蕾,系遼寧宸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址遼寧省本溪市某某區(qū)。
被告:陳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遼寧省本溪市某某區(qū)。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陳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趙蕾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李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3月19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5萬元,并簽訂借款協議一份,借款期限為13個月,即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借款期滿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主張償還借款,二被告只償還部分借款,尚欠112500元未能給付,故訴訟來院,要求二被告償還尚欠借款本金,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支付借款利息。
被告陳某某未出庭答辯。
被告李某未出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19日簽訂借款協議,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5萬元,借款期限為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3月15日,約定被告每月償還本金14000元,被告在借款期限內曾償還部分本息,尚欠112500元不能給付,促成原告訴至本院。
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款協議書》、收據一份、銀行轉賬明細一份、《信息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還款協議》、結婚證復印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尚欠借款112500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支付借款利息,于法有據,本院應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李某返還原告劉某某借款人民幣112500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陳某某、李某自2013年3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決指定的給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間履行上述給付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執(zhí)行,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50元,由二被告承擔(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洪昊瀾
審 判 員 付顯臣
人民陪審員 張偉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徐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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