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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新民一初字第00194號
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西安市某某公司會計。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李西龍,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陜西某某鞋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區(qū)某某街XX號XX幢XX單元10218室。
法定代表人蔣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苗長青,陜西締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陜西某某鞋業(yè)有限公司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某某、李西龍,被告陜西某某鞋業(y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苗長青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告在東方某某商業(yè)大廈二層有一合法商鋪,房號為XXXXX,面積為24.55平米。2012年4月被告在沒有與原告協(xié)商的情況下非法將原告所有的商鋪占為己有,并搞起了招商租賃經營,原告得知此事后找到被告單位交涉協(xié)商未果。結合原告與開發(fā)商陜西華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訂立的《東方某某商鋪委托經營合同》中關于年收益的約定,被告應以年收益按總房款的12.5%承擔損失,即每月6405元?,F(xiàn)原告依法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陜西某某鞋業(yè)有限公司立即騰出非法占有原告的商鋪并賠償損失,每月6405元(自2012年5月1日截止11月1日38430元)直至騰出商鋪止。
被告陜西某某鞋業(yè)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提出的訴訟難以成立,被告在租賃該東方某某商鋪時,該地方已閑置一年有余,當被告表示想在此租賃商鋪時,該東方某某的商戶選出了十位代表與被告方進行洽談,在此期間原告一直沒有異議,也同意業(yè)主代表和其協(xié)商。直到其把一切談好開業(yè)后,原告才提出異議,被告認為原告是出爾反爾,其不同意原告的訴請,原告計算的時間是從2012年5月1日起算的,但是被告那時根本就沒有占有原告的地方,其是從開業(yè)2012年9月才占用原告的地方。原告提出的賠償標準被告也不認可,應該按前三年商鋪的平均價值計算。原告的訴請已經遠遠超過了他們的實際損失,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經審理查明,2005年4月20日,原告與陜西華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安公司)簽訂合同,購買南新街2號東方某某商業(yè)大廈二層20225商鋪一間,面積為24.55平米,總房款為614881元。原告于2007年12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2006年1月6日,華安公司與原告簽訂商鋪委托經營合同,委托經營期限為兩年,并約定了委托經營期間的收益為總房款的25%。2008年1月開始,原告的商鋪由西安伊雅商業(yè)運營公司(以下簡稱伊雅公司)委托經營,2010年初,因伊雅公司不支付原告及東方某某其他商戶的租金收益,原告等人以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為由將伊雅公司和華安公司訴至我院,后在我院調解下,于2010年7月2日原告等其他商戶與伊雅公司達成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為15年,年收益約為9%,并簽訂了協(xié)議書和補充協(xié)議書(此為原告協(xié)議,通過支付的租金收益與總房款的比例計算而得),后原告撤訴。2011年5月起,伊雅公司經營不善,處于停業(yè)狀態(tài),亦再未按合同向原告及所有商戶支付租金收益直至2012年5月,被告某某鞋業(yè)開始與商戶洽談租賃商鋪事宜,并與其他商戶簽訂了商鋪租賃協(xié)議,并開始裝修商場。2012年9月被告開業(yè)。原告未委托其他代表與被告協(xié)商,亦未與被告簽訂租賃協(xié)議直至今日。
以上事實,有房屋買賣合同、房屋所有權證、委托經營合同、租賃合同及收益憑證、協(xié)議書、照片、證人證言、報紙、其他證明材料、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原告作為南新街2號東方某某商業(yè)大廈二層20225商鋪的所有權人,其享有對其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被告在未與原告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遂進入東方某某大廈進行裝修經營,原告要求其返還原物,賠償損失,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唯原告要求按2006年其與華安公司約定的年收益12.5%計算損失,沒有依據,本院結合實際,以被告與東方某某商廈其他商戶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所確定的收益標準約6%即3074元計算為宜,時間從2012年5月被告進店裝修時開始計算。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陜西某某鞋業(yè)有限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南新街2號東方某某商業(yè)大廈二層20225商鋪返還原告王某某。
二、被告陜西某某鞋業(yè)有限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按每月3074元支付原告王某某自2012年5月至被告騰交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損失。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1元,由被告承擔(原告已預付,由被告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陸 虹
代理審判員 沈 穎
代理審判員 王 洋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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