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寧波市鎮(zhèn)海某某機械廠與XX林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21閱讀量:(1441)
寧波市鎮(zhèn)海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甬鎮(zhèn)商初字第1515號
原告:寧波市鎮(zhèn)海某某機械廠。
代表人:桑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帥軍,浙江歐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琦,浙江歐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林。
原告寧波市鎮(zhèn)海某某機械廠為與被告XX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XX林支付原告貨款45000元,并賠償原告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止以4500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以下事實:2014年12月12日,原、被告簽訂《銷售合同書》一份,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規(guī)格型號為THXXXX、價款為150000元的注塑機一臺,被告首付50000元,在2015年1月20日前付20000元,在2015年2月8日前付20000元,余款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單》一份,載明:今有XX林欠原告100000元,定于2015年5月30日前還清,如超出期限,雙方均應協(xié)商解除,不能解除發(fā)生糾紛,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被告出具欠款單后,支付了原告貨款55000元。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銷售合同書》、《欠款單》各1份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guān)系。原告履行交貨義務后,被告應按約支付貨款,現(xiàn)被告未支付剩余貨款的行為構(gòu)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并賠償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XX林支付原告寧波市鎮(zhèn)海某某機械廠貨款45000元,并賠償原告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止以4500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guān)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本案案件受理費925元,減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XX林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書后七日內(nèi),憑判決書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窗口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銀行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賬號:37×××92,開戶銀行:寧波市中國銀行營業(yè)部。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時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作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本判決生效后,義務人拒不履行的,權(quán)利人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逾期未主張,將喪失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的權(quán)利。
審判員 屈著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陳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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