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曹某某與黃某某、管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22閱讀量:(1459)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溫瑞商初字第2052號
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方志威、趙章旺,浙江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
被告管某某。
被告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戴文武,浙江玉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戴某某。
原告曹某某為與被告黃某某、管某某、戴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因被告黃某某、戴某某下落不明,于2014年8月11日依法轉(zhuǎn)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對該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方志威,被告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戴文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某、戴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曹某某起訴稱:被告黃某某、管某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89年5月30日結(jié)婚,2010年10月13日離婚,又在2012年3月23日復婚,2013年7月16日再次離婚。離婚期間,雙方仍共同生活。2012年1月3日,被告黃某某因家庭生產(chǎn)生活需要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并由被告戴某某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黃某某等人催討本息,但其拒不清償。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一、判令黃某某、管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借款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二、判令被告戴某某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身份證、戶籍證明,以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jù)二,婚姻登記信息,證明被告黃某某、管某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結(jié)婚、離婚、再復婚、離婚的事實,并證明涉案借款系其夫妻共同債務。
證據(jù)三,借條一張,證明原、被告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的事實。
被告管某某答辯稱:1、原告訴稱的被告黃某某、管某某在離婚期間仍共同生活、涉案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生產(chǎn)需要等,不屬實。2、被告黃某某有賭博的惡習,涉案借款如屬實,也是黃某某婚前個人債務。綜上,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管某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黃某某、戴某某未作答辯。
被告黃某某、管某某、戴某某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nèi)未提供證據(jù)。
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出示,被告管某某對證據(jù)一無異議,對證據(jù)二的證明力表示異議,對證據(jù)三表示不知情,其真實性不確認,被告黃某某、戴某某未到庭應訴,又未提供證據(jù),視為其放棄舉證、質(zhì)證的權利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認為上述證據(jù)一、三,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具有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jù)二,其真實性予以確認,但無法證明原告據(jù)此提出的系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被告黃某某、管某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89年5月30日登記結(jié)婚,2010年10月13日登記離婚,2012年3月23日登記結(jié)婚,2013年7月16日登記離婚。2012年1月3日,被告黃某某向原告出具一張借條,言明“今向曹某某借現(xiàn)金100000元(壹拾萬元正)”,被告黃某某、戴某某分別在借款人處、保證人處簽名。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黃某某、戴某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條,真實、合法,具有直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擔保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fā)生的效力,本院認定雙方之間的借款、擔保合同成立并已生效。兩被告應及時償還借款,其逾期未還,依法應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鑒于雙方對借款期限沒有明確約定,原告作為債權人有權隨時向被告主張實現(xiàn)債權,但應給予被告相應的寬限履行期。原告主張自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賠償利息損失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被告戴某某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告起訴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被告戴某某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黃某某追償。由于借款當時被告黃某某、管某某已離婚,原告要求被告管某某承擔共同還款義務,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曹某某借款10萬元及利息損失(自2014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5.6%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款交本院轉(zhuǎn)付;
二、被告戴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戴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黃某某追償;
三、駁回原告曹某某對被告管某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黃某某、戴某某負擔(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nèi)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2300元(具體金額由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款匯:溫州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結(jié)算戶,開戶:農(nóng)行溫州市分行,賬號:192999010400XXXXXXXXX。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董學認
人民陪審員 蔡永林
人民陪審員 戈金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孫子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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