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趙某某、史某某、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23閱讀量:(1300)
洛陽市瀍河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瀍民初字第621號
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洛陽市某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郅碩,河南帝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趙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洛陽市瀍河回族區(qū)。
被告史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洛陽市某某區(qū)。
被告余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洛陽市某某區(qū)。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趙某某、史某某、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郅碩,被告史某某,被告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某某訴稱:被告趙某某于2014、1、2日到原告處借款共計100000元用于經(jīng)營周轉(zhuǎn),除口頭約定支付利息外,并約定逾期一天支付違約金100元,上門催收一次支付100元費用。同時由被告史某某、余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是,至今借款人趙某某以各種借口拒不償還借款,保證人也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請求:1、判令被告連帶償還借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連帶支付相關(guān)費用3000元;3、判令被告連帶支付違約金5月×30天×100元=15000元;4、訴訟費由被告共同承擔。
被告史某某答辯稱:幫遠親忙,趙某某說要進貨,當時我看趙某某的生意挺好,并不知道他的合同是8月到期,借款是1月,10萬元月息是5000元,原告打給我9萬元錢,扣下來1萬元是1、2月的利息,后來我問趙某某,有沒有按月給原告利息,到6、7月份跟原告打電話問趙某某有沒有支付每月5000元利息,除了1、2月的利息外趙某某最少支付給原告1萬元利息,我們現(xiàn)在也沒有辦法,找不到趙某某,但我們作為擔保人會盡責任,違約金及利息之和不能超過同期銀行貸款的4倍。
被告余某某答辯稱:我作為朋友是做好事,作為擔保人在春節(jié)前跟過去的愛人對我還有幫助,已經(jīng)付給原告5萬元,給錢之后我沒見過原告,聽說要撤訴,至少不起訴我,當時借款我說了只擔保兩個月,簽完協(xié)議之后我就說了這事與我無關(guān)。
被告趙某某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李某某持有被告趙某某出具的借條一張,內(nèi)容:“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幣現(xiàn)金壹拾萬元整,期限兩個月,2014年1月2日—2014年3月1日。借款人趙某某日期2014.元月2日”。史某某、余某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摁手印。原告另持有被告趙某某出具的借款承諾書一份,內(nèi)容:“我于2014年元月2日向李某某借款壹拾萬元,用于自行車經(jīng)營。我保證:(1)按借款用途用款,不挪作它用;(2)按時歸還,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歸還,一定提前十天辦理延期手續(xù),否則,承擔每超期一天100元的加罰(正常利息之外);(3)如因本人不能按時還款付息,造成債權(quán)人上門催討,每發(fā)生催討一次,本人愿付費用100元;(4)本人提供的證件,如有虛假,愿負經(jīng)濟和法律責任。借款人:趙某某2014年元月”,史某某、余某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款承諾書上簽字摁手印。庭審中被告史某某、原告李某某均認可:借款時約定10萬元,當時直接扣除兩個月的利息,實際轉(zhuǎn)入史某某銀行卡9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利息五分,史某某另主張這9萬元交給趙某某。被告余某某表示不清楚。原告李某某認可2014年3月至7月期間被告趙某某給付過5000元。2014年11月、12月期間,李某某代余某某向原告償還50000元,余某某主張李某某系其前妻。原告李某某為主張相關(guān)費用3000元提供中國石油交易憑證五張和銀聯(lián)商務簽購單一張,被告史某某和余某某均不認可。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明確,有借條為證。原告訴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但提前支付的利息10000元應從借款金額中予以扣除。被告史某某提出的除1、2月份利息外趙某某又給付原告利息10000元,沒有證據(jù)支持,不予采信。原告認可被告趙某某給付5000元,對該事實予以認定。被告余某某償還原告50000元,被告趙某某償還原告5000元,共計55000元,可從借款金額中扣除。被告趙某某未按約定期限償還借款,原告主張違約金五個月應予支持,但每天100元過高,違約金以本金85000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從2014年3月2日起計算五個月。借款承諾書對催討費用進行約定,但是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催討的次數(shù),結(jié)合本案情況,本院酌定為1500元。被告史某某、余某某以擔保人身份在借條及借款承諾書簽字摁手印,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幣35000元。
二、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李某某支付五個月違約金(以本金85000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從2014年3月2日起計算五個月)。
三、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催討費用人民幣1500元。
四、被告史某某、被告余某某對上述第一、二、三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660元、公告費600元,共計326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930元,被告趙某某、史某某、余某某共同負擔23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曉芬
人民陪審員 賈永成
人民陪審員 姚保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任曉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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