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朱某某、朱某溫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23閱讀量:(1273)
河南洛陽市洛龍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洛龍民初字第324號
原告:王某,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
委托代理人:付聯(lián)委,河南鼎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
被告:朱某溫,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
上列原告王某訴被告朱某某、朱某溫民間借貸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某、朱某溫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1年12月22日,李長根帶被告朱某某來見原告,說急用現(xiàn)金5萬元,否則要出人命案,原告為了幫忙用兩分高息借來的現(xiàn)金5萬元,給被告朱某某周轉度難關。被告朱某某書寫了借款憑據,約定18天還款,否則每天承擔500元滯納金和500違約金。并由被告朱某溫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朱某某不還款,躲起來,擔保人也不履行擔保義務。至原告起訴日,已經695天(1年零10個月),不說滯納金,單違約金一項計算為34.75萬元。原告考慮違約金過高,(今年也受到被告部分違約金),只主張被告再承擔1.5萬元違約金,以彌補原告近兩年為此5萬元支付的高額利息、以及原告長期尋找躲避起來的被告朱某某而花費的大宗支出?;谏鲜龅氖聦嵓袄碛?,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1、判決被告朱某某償還原告借款5萬元,違約金1.5萬元,共計6.5萬元。2、判決被告朱某溫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朱某某、朱某溫未到庭亦無書面答辯意見提交。
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22日,被告朱某某借原告王某現(xiàn)金5萬元整,于當日出具借條一張;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條憑據一份,載明:“今借到王某女士人民幣(大寫)伍萬元整,用于臨時周轉。借款期限一個月,自2011年12月22日至2012年1月10日。三方約定:一、借款人需交保證金1500元整,如借款人在2012年1月10日不能還款或者不能足額還款,保證金不予退還,同時逾期每日需支付滯納金500元、支付違約金500元。擔保人承擔借款連帶責任。借款人:朱某某。擔保人:朱某溫。2011年12月22日”。為支持其訴求原告向本院提交2011年12月22日借條及借款憑據各一份,并在庭審中稱保證金其實被告并未繳納。被告朱某某、朱某溫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未對上述證據進行質證。
本院認為:被告朱某某借原告王某現(xiàn)金5萬元屬實,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朱某某出具的2011年12月22日的借條及借款憑證為證,被告朱某某應償還原告借款并支付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從2012年1月11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加付該利息的30%的方法計算的違約金。對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溫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因借款憑據未約定保證期且擔保已超過法定保證期,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的其他訴請,證據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某某、朱某溫未到庭,視為放棄自己的合法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幣50000元整,并支付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從2012年1月11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加付該利息的30%的方法計算的違約金。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425元,由被告朱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唯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 趙婷婷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