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宋某某、齊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24閱讀量:(1151)
河北省大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大民初字第2591號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文悅,河北城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某某。
被告齊某某。
被告付XX。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宋某某、齊某某、付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由審判員樊桂友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三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3年1月19日,被告宋某某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3個月,被告齊某某、付XX自愿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約定到期后被告宋某某無故拒不償還。
三被告均未提出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月29日被告宋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3個月,并由被告齊某某、付XX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被告為原告出具了由宋某某、齊某某、付XX簽字捺印的借條一張,并附三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署有三被告名字的借條等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宋某某與原告李某某達成借款協(xié)議并取得借款,其應按約定期限履行還借款義務,到期未還應承擔違約責任,即除返還借款本金外,另按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還款利息。2013年4月29日至2013年12月28日的逾期還款利息為8000元(按2013年一年期貸款年利率6%計算),2013年12月28日以后的利息另行計算;被告齊某某、付XX應按約定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宋某某返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2013年12月28日前的逾期還款利息8000元(2013年12月28日以后另行計算)。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履行。被告齊某某、付XX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元4420元,訴訟保全費1560元,合計598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樊桂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陳鳳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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