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高某訴被告顧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27閱讀量:(1274)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涿民初字第1893號
原告高某,男,住河北省某某市。
被告顧某某,男,住河北省某某市。
第三人徐某,男,住河北省某某市。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鐵民,河北精耘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高某訴被告顧某某房屋買賣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2014)涿民初字第1318號民事判決書。被告顧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5)保民四終字第12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申。第三人徐某于2015年7月21日申請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原告、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后無正當(dāng)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高某訴稱,2012年7月10日顧某向我借款30萬元,2012年12月3日顧某向我借款50萬元,后2013年9月10日顧某為我出具借款80萬元的借條一張。后因顧某無力償還借款,顧某父親顧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自愿將其名下某某城XX號樓XX單元XX室及XX號樓XX單元XX室賣給我,折抵顧某欠我的借款80萬元。因被告顧某某未履行過戶手續(xù),所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顧某某協(xié)助過戶。后第三人徐某申請參加訴訟,我才知道被告顧某某將某某城XX號樓XX單元4XX室先于我賣給了第三人徐某,所以我變更了訴訟請求,請求確認(rèn)我與被告顧某某簽訂的某某城XX號樓XX單元XX室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請求判令某某城XX號樓XX單元XX室房屋歸我所有。
被告顧某某未到庭應(yīng)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
第三人述稱,2014年2月25日我與本案被告顧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顧某某名下位于涿州市某某城XX號樓XX單元4XX室。當(dāng)日我將購房款支付給被告顧某某,被告顧某某為我出具收條一張。后被告顧某某將該房屋交付給我。我與被告顧某某簽訂合同早于原告,且已實(shí)際交付,早已裝修入住。顧某某無權(quán)將我的房屋賣給原告。第三人特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請求請求判令我與顧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請求判令某某城XX號樓XX單元4XX室歸我所有。
經(jīng)審理查明,本案被告顧某某與顧某系父子關(guān)系。2012年7月10日顧某向原告借款30萬元,2012年12月3日顧某向原告借款50萬元,后2013年9月10日顧某為原告出具借款80萬元的借條一張。因顧某無力償還原告借款,顧某父親顧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自愿將其名下某某城XX號樓XX單元XX室及XX號樓XX單元XX室賣給原告,用顧某所欠原告借款80萬元折抵購房款。2014年2月25日第三人與本案被告顧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顧某某名下位于涿州市某某城XX號樓XX單元4XX室。2014年2月25日第三人將購房款支付給被告顧某某,被告顧某某為第三人出具收條一張。
另查明,某某城XX號樓XX單元XX室已經(jīng)交付給原告,由原告占有使用。某某城XX號樓XX單元4XX室已經(jīng)交付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占有使用。
上述事實(shí),有2012年7月10日、2012年12月3日原告給顧某轉(zhuǎn)賬憑證兩張、2013年9月10日顧某為原告出具借條一張、2014年3月18日原告、被告顧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2014年2月25日第三人、被告顧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2014年2月25日被告顧某某為第三人出具收條一張、2015年12月11日涿州市雙塔辦事處邱莊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一份、2015年12月14日涿州市雙塔辦事處邱莊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兩份、2014年2月27日高某繳納濱海燃?xì)赓M(fèi)用收據(jù)一張、2014年12月15日高某繳納房屋取暖費(fèi)收據(jù)一張、2014年8月30日徐某岳母張賀紅繳納房屋水費(fèi)、公區(qū)電費(fèi)收據(jù)各一張及本案庭審筆錄在卷為證。
本院認(rèn)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dāng)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高某與被告顧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某某城XX號樓XX單元XX室,被告顧某某自愿用其子顧某所欠原告高某借款折抵房款,且原告高某已實(shí)際占有使用該房屋。原告高某與被告顧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shí)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qiáng)制性規(guī)定,故本院確認(rèn)原告高某與被告顧某某簽訂的某某城XX號樓XX單元XX室買賣合同有效,該房屋歸原告高某所有。第三人徐某與被告顧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某某城XX號樓XX單元4XX室,第三人已經(jīng)支付全部價款,且第三人徐某已實(shí)際占有使用該房屋。第三人徐某與被告顧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shí)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qiáng)制性規(guī)定,故本院確認(rèn)第三人徐某與被告顧某某簽訂的某某城XX號樓XX單元4XX室買賣合同有效,該房屋歸第三人徐某所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高某與被告顧某某簽訂的某某城XX號樓XX單元XX室買賣合同有效,該房屋歸原告高某所有。
二、第三人徐某與被告顧某某簽訂的某某城XX號樓XX單元4XX室買賣合同有效,該房屋歸第三人徐某所有。
案件受理費(fèi)100元,由被告顧某某負(fù)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交副本五份,同時按照法律規(guī)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fèi),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長軍
審 判 員 朱慧姝
人民陪審員 趙 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趙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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