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邵某甲非法拘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28閱讀量:(1716)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太刑初字第00090號
公訴機關某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邵某甲,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縣,農民,戶籍地安徽省利辛縣,現住安徽省太和縣。因涉嫌犯強奸罪,2014年9月1日被太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5日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批準逮捕,同日執(zhí)行逮捕?,F羈押于太和縣看守所。
辯護人苗春,安徽炎黃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以太檢公訴刑訴(2015)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邵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于2015年3月20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邵某甲及其辯護人苗春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甲通過QQ聊天認識了越南籍婦女陶某后,于2014年5月15日,將陶某騙至太和縣三塔鎮(zhèn)胡墳村委會肖寨某某村XX號其姑姑邵某乙家中,對陶某實施非法拘禁至同月19日。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邵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邵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邵某甲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2、被告人邵某甲具有坦白、自愿認罪、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綜上,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邵某甲通過QQ聊天認識了越南籍婦女陶某(現居住于安徽省馬鞍山市)后,以可為陶某提供回越南的費用將陶某約到阜陽。2014年5月15日晚,陶某從馬鞍山乘車至阜陽,被告人邵某甲將陶某從阜陽接至太和縣三塔鎮(zhèn)胡墳村委會肖寨自然村XX號其姑姑邵某乙家中,期間采取限制外出、捆綁等方式,將陶某非法拘禁在邵某乙家中,意圖讓陶某留下。后于2014年5月19日早上,才將陶某放走。
上述事實,被告人邵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當庭舉證并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太和縣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邵某甲于2014年9月1日11時許被偵查人員抓獲歸案等相關情況。
2、安徽省馬鞍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隨案移送清單證實:本案中被害人陶某的詢問筆錄等證據移送情況。
3、太和縣公安局提取筆錄證實:案發(fā)現場提取的書一本、筆記本一本,上述物品記有“邵某某”“馬鞍山老唐臺球室”等字樣。
4、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邵某甲及被害人陶某的人口基本信息。
5、證人邵某乙證言證實:與其生活一起的娘家侄子叫邵某甲,前段時間邵某甲帶回來一個女的,其曾給這個女的送了一天的飯。
6、被害人陶某的陳述證實:自己是越南人,其與被告人邵某甲是網上認識。邵某甲告知她可以為其提供回越南的費用,讓其去阜陽拿。其是在5月15日晚到達阜陽,被告人邵某甲先是告訴她太晚沒有車,讓其住下,后一直限制自己回去馬鞍山,期間自己還被邵某甲捆綁過。其認識并能夠辨認出被告人邵某甲及邵某甲的姑姑邵某乙,自己是在5月19日早上離開邵某甲家的。
7、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證實:其是在網上認識越南籍女子陶某的,在得知陶某想回越南后,就說借錢給陶某,讓陶某來阜陽。陶某是5月15日下午五點到的阜陽,其去阜陽汽車南站將陶某接至自己姑姑邵某乙家中,后來陶某想走,自己就不想讓陶某走,其出去時就把門鎖上。第三天早上其發(fā)現陶某給馬鞍山的丈夫打電話,就把陶某捆起來鎖屋里,怕她走了。到第四天早上7點鐘左右,其送陶某回阜陽。
8、現場勘驗檢查及被害人辨認筆錄證實:本案被告人邵某甲非法拘禁被害人陶某的現場情況,及被害人陶某辨認出非法拘禁自己的是被告人邵某甲以及辨認出本案證人邵某乙的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甲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故意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邵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故辯護人提出的與此相關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邵某甲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邵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戚淑紅
代理審判員 王 艷
人民陪審員 孫魁然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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