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詹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30閱讀量:(1049)
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海民初字第3685號
原告劉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志良,福建聯(lián)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詹某某,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地福建省三明市某某區(qū)某某村XX幢XX室。
原告劉某與被告詹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志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詹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訴稱,2014年1月7日,被告以生活急用為由向原告借款現(xiàn)金44800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均同),約定借期20天,利息按照借款金額的4%計算,到期連本帶利歸還。但借款到期后,雖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既未支付利息,也未償還本金。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償付借款人民幣448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7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實際還款日,暫計至2015年11月2日為19831元);二、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詹某某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月7日,被告詹某某向原告劉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茲有詹某某(身份證號碼350402XXXXXXXXX)向劉某(身份證號碼35XXXXXXXXXXXXX)借款人民幣肆萬肆仟捌佰元整,借款期限20天(即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1月26日),利息按照借款金額的4%計算月息,到期連本帶利歸還出借方劉某,特立此據(jù)。”借款期限屆滿,被告未向原告償還借款,為催討上述借款,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劉某提供的《借條》、短信記錄,以及本院庭審筆錄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被告詹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庭審抗辯的權利。原告劉某主張被告詹某某借款44800元的事實,有《借條》等相應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認定,該款項被告詹某某應予償還?!督钘l》明確約定了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但由于約定的月利率為4%,超過法律有關利率的限制性規(guī)定,原告自愿調(diào)整為按月利率2%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詹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并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詹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借款44800元及利息(以44800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1月7日起按月利率2%標準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日止)。
如被告詹某某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416元及公告費,由被告詹某某負擔。被告負擔的案件受理費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蘆 絮
人民陪審員 熊雨平
人民陪審員 鄭麗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杜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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