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訴曹某某、曾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3-31閱讀量:(174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官民一初字第2118號
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譚家利、楊曉宇,云南事興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曹某某,女。
被告曾某某,男,其他情況不詳,未到庭。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曹某某、曾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談建國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6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譚家利、楊曉宇,被告曹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曾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曹某某在2013年6月30日就昆明監(jiān)獄某某區(qū)XX幢XX單元XX號房屋簽訂房屋買賣定金合同,并繳納10,000元作為定金。原告在2013年7月4日向被告曹某某支付首付款190,000元,且雙方于2013年7月18日正式簽訂購房協(xié)議。因為被告曹某某的房屋屬于經(jīng)濟適用房,不能辦理過戶手續(xù),故雙方協(xié)商解除購房合同。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還款,兩被告于2014年5月7日共同向原告寫下200,000元欠條,但二被告只在2014年10月償還過10,000元,剩余款項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二被告退還190,000元購房款;2、判令二被告承擔10,000元違約金;3、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曹某某辯稱,對原告主張的事實及理由沒有任何意見,自己都認可,對于10,000元的違約金不認可。
被告曾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視其自動放棄答辯的權利。
歸納原、被告的訴辯主張,本案原告所訴稱的事實,被告曹某某答辯對原告所訴稱的事實無異議,本院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本案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被告是否應支付本案原告10,000元的違約金。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針對爭議焦點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一、房屋買賣定金合同一份,證明原、被告雙方之間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二、收據(jù)一份,證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了購房定金10,000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曹某某針對爭議焦點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被告曾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其自動放棄舉證及質證的權利。
經(jīng)質證,被告曹某某對兩份證據(jù)的三性無異議,但不認可證明內(nèi)容,自始至終買賣合同有效,是政策性的波動,是政府行為。
被告曹某某對原告所訴稱的事實無異議,就原告提交的證明本案事實的以下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收錄:一、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被告雙方的身份情況;二、收條一份,證明被告收到原告房屋購房款190,000元;三、房屋購買協(xié)議一份,證明房屋屬于經(jīng)濟適用房,原告已支付了購房款200,000元;四、欠條一份,證明雙方交易房屋因房屋性質,未能按照補充協(xié)議約定辦理過戶手續(xù),被告同意退還原告房屋首付款200,000元,但被告僅退還10,000元,尚欠190,000元;五、房產(chǎn)證復印件一份,證明交易房屋屬于經(jīng)濟適用房,因政策原因無法辦理過戶手續(xù)。
結合原告的舉證及被告曹某某的質證意見,本院運用證據(jù)規(guī)則分析后認為,原告針對爭議焦點提供的證據(jù)一、二,經(jīng)被告曹某某質證后,對證據(jù)的三性沒有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本院確認本案法律事實如下:2013年6月30日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曹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定金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曹某某將其與被告曾某某所共有的昆明監(jiān)獄某某區(qū)XX幢XX單元XX號房屋以678,000元出賣給原告,原告在看房后繳納10,000元作為定金。雙方約定在定金支付后40日內(nèi)辦理過戶手續(xù),原告保證在拿到產(chǎn)權回執(zhí)收據(jù)時支付168,000元,其余500,000元以貸款方式支付。合同簽訂后原告支付被告購房定金10,000元,2013年7月4日向被告曹某某支付首付款190,000元。2013年7月18日,原、被告又簽訂一份房屋購買協(xié)議,協(xié)議載明:甲方將位于昆明監(jiān)獄某某區(qū)XX幢XX單元XX號房,以人民幣678,000元出售給乙方,因此房屋屬于經(jīng)濟適用房,未滿五年不能過戶,要到2013年12月20日后才能進行交易,之前乙方已交首付款200,000元,剩余尾款478,000元乙方于房屋交易當天一次付清。(如果到2013年12月30日后,因為政策原因過不了戶,甲方要將房產(chǎn)證交給乙方,并到公證處把房屋作公證給乙方。之后因為被告曹某某的房屋屬于經(jīng)濟適用房,不能辦理過戶手續(xù),故雙方協(xié)商解除購房合同。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還款,二被告于2014年5月7日共同向原告寫下200,000元欠條一份,但二被告只在2014年10月償還過10,000元,剩余款項190,000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訴至本院主張訴請。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系買賣合同民事法律關系。本案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已部分履行了合同,由于房屋未能過戶,雙方協(xié)商解除了合同,二被告同意將原告所支付的購房款返還給原告,但至今尚欠原告房款19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關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的規(guī)定,原告要求兩被告返還支付購房款190,000元的訴請,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請,因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關于“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規(guī)定,被告曾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故未到庭應訴,應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曹某某、曾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返還原告李某某購房款190,000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二被告承擔,剩余2150元退還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判員 談建國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員 鄒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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